中国文学艺术研究院
北京市境内非营利性民间文化组织
中国文学艺术研究院(英文全称:Chinese Literature and Art Research Institute,缩写:CLARI)是经文化部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国际交流委员会与中国文化经济国际交流协会批准成立、挂靠北京天元雁翔影视文化传播中心,由海内外有志于文学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文学艺术工作者、文学艺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文化组织。
性质
中国文学艺术研究院与中国文化经济国际交流协会文学艺术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国际交流委员会文学分会、北京天元雁翔文化影视传播中心文学艺术中心是“一套人马、四个牌子”的非独立法人资格学术文化机构。
宗旨
中国文学艺术研究院在中国文化经济国际交流协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国际交流委员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文学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加强国内外文学信息交流,研讨文学领域的新经验,展示文学艺术发展的新成果,建立文学艺术信息网络,及时发布文学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团结各界人士关心与支持文学艺术事业建设,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主要任务
发展思路
沿着中国文化经济国际交流协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国际交流委员会]开辟的正确道路,以发展文学艺术专业为目标,围绕创作与研究两大主题,抢抓国学复兴、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重大历史机遇,实现文学组织建设、文学书刊编纂、文学网站创建三大突破,突出诗歌、散文、小说、戏剧、理论五个重点,强化作家自身修养、带动身边人群、挖掘地域资源、优化文学环境和创作研究并重五项保证,推动文学艺术事业全面繁荣与发展,迎接文学发展史上的新高峰。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该院名称中国文学艺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该院),英文译名:ChineseLiteratureandArtResearchInstitute,缩写:CLARI。
第二条:该院是经文化部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国际交流委员会[中国文化经济国际交流协会]批准由海内外有志于文学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文学艺术工作者、文学艺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文化机构,是联系文学艺术家及文艺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文学艺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该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动员文学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纲领,坚持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弘扬、培育民族与时代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该院接受中国文化经济国际交流协会与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国际交流委员会监管,积极促进全国各民族文学艺术家的团结,加强海内外的艺术团体和艺术界人士的交往,按照本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艺术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做贡献。
第五条:该院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兵器大院十号楼。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推进文学事业的研究、发展、创新,加强文学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化发展繁荣。
第七条:扶植和培养热衷于文学艺术研究、创作的新生力量,拓展文学艺术交流学习的广阔平台。
第八条:以健康向上的学术思想为指导,鼓励文学艺术研究的探索与创新,传承华夏文明。
第九条:办好文学专业网站,开展民间国际文学艺术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学艺术走向世界。
第三章研究员
第十条:凡赞成该院章程,在文学艺术领域创作、发表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或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文学领域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或经该院研究员推荐,经该院审核批准,即可加入该院。
第十一条:该院研究员有遵守该院章程、执行该院决议、参加该院活动、接受该院委托工作、维护该院利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对该院工作或领导提出建议、批评、监督权,享受该院各项福利待遇,优先参加该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该院研究员负有维护该院名誉、利益不受侵害的责任,如发现有组织及个人对该院造成侵害时须及时向该院报告。
第十一条:该院研究员如严重违反该院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刑律,一经发现,经该院研究通过,即可停止甚至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该院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中国文学艺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其职责为:①确定该院工作及任务;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③制定和修改中国文学艺术研究院章程;④选举产生理事会;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院务委员会由全国各地的该院研究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该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及院务委员若干名,院长办公会推举院务委员若干人组成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确保该院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该院经费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2、社会赞助;
3、会员会费;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文学艺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管理机关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国际交流委员会与中国文化经济国际交流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6 17:23
目录
概述
性质
宗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