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院校音乐教育研究会(Chinese universities Music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CUMEA)是一个涵盖全国高等音乐艺术院校、综合性艺术院校、师范院校、综合院校、职业院校、中等学校音乐教育的全国性音乐学术团体,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属的
国际音乐教育学会的会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国高等院校广大音乐教育工作者,在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音乐教育科学研究,推动音乐教育改革,发挥“学会”的纽带作用,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更好地为高等院校音乐教育服务、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使音乐教育取得政府和社会的更大支持。加强院校之间及艺术院校与其他院校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音乐教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及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作用,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养、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做出贡献。
第二章任务
第二条中国高等院校音乐教育研究会基本任务是:
1、开展音乐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音乐教育研究教学成果和教改经验;
2、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音乐教育理论研讨、学术会议交流、各种音乐比赛、相关音乐培训、艺术会展活动举办、展示音乐教育教学成果、推校际间教室的交流互助。
3、为国家的音乐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4、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编辑出版音乐教育资料、书籍及音像制品;
5、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音乐教育委员会的联系,指导其工作;
6、加强与国际音乐教育学术团体的友好联系、促进国际性学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三条本会依据中国高等院校音乐教育研究会由团体和个人会员组成。
凡赞成中国高等院校音乐教育研究会章程,同意本会规章,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的各高等艺术院校、师范院校、综合院校、职业院校、中等学校和承担音乐教学的教育机构,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自愿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中国高等院校音乐教育研究会团体会员。
凡赞成中国高等院校音乐教育研究会章程,同意本会规章,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的各高等艺术院校、师范院校、综合院校、职业院校、中等学校和承担音乐教学的教育机构音乐教师、教研员、科研人员以及以及热心支持高等院校音乐教育的教育行政领导和其他社会人士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经本人申请,中国高等院校音乐教育研究会或省、市音乐教育学会两名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高等院校音乐教育研究会个人会员。
第四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会员对研究会的工作具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有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有获得研究会学术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会员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研究会章程,积极参加并支持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研究会决议并积极完成研究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两年以上不参加研究会活动,也不按期缴纳会费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
第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任务是选举理事会,审议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规章制度。代表大会最少四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实行单位制原则,单位推荐理事原则上应为在岗人员,理事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和正副理事长。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事项和主要工作。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本岗位任期最长可连任两届。
第九条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管理研究会的档案和财务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和执行秘书组成。
第十条本会下设声乐教育学会、合唱教育学会、钢琴教育委员会和器乐教育学会可推荐一名负责人出任本会副会长、副秘书长,各学会可独立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各学会可设若干学术委员会,由有较高学术成就、有一定社会影响、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的有关方面人士为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协助和指导本会工作。聘请热心支持音乐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名誉理事或特约理事。
第十三条本会实行
民主集中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定以及正副理事长的选举和秘书长的任命,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方为生效。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研究会每年举办一次年会,会议内容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年会由各理事单位轮流承办。
第十五条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收入以及社会和企业的赞助、捐款等。会员会费的本金利息方可作为研究会的活动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理事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