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
1988年成立的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小学整改委)成立于我国基础教育改革日益深入,中小学整体改革取得显著成果的1988年。1990年中国教育学会批准该会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管理分会的分支机构,定名中国教育学会管理分会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1991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之后相继召开了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国家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的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2002年该会又被国家民政部批准为中国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定名为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
学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双百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本着事业与友谊并重的精神,团结与组织有志于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开展中小学整体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探索中小学整体改革的有效途径,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学会组织机构
本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协商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推举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权。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下设常务办事机构——秘书处;学术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学会会徽
会徽为我们古代“太极图”变形设计而成。我国宋代以后流行的“太极图”原有“整体变化”的含义,会徽的两个极点(古代也称“两仪”)表示人头,下方添上两个树苗形躯干,既可看作大书本,又可看作形态的活泼愉快的双臂,象征整体改革中活泼愉快的中小学生。
代表大会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1990年7月14日至16日在北京市宣武区举行。来自21个省、直辖市共73位代表出席大会。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1995年9月21日在哈尔滨市举行。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全国代表大会于2001年4月22-24日在北京召开。
2007年9月16日下午,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贵阳市嘉华酒店隆重召开。
会刊
《中小学整体改革简报》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全国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双百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本着事业与友谊并重的精神,团结与组织有志于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开展中小学整体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探索中小学整体改革的有效途径,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教育学会的领导。
第二章 业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学术活动,研究中小学整体改革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交流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中小学整体改革的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
2、建设好一批有特色的中小学整体改革实验基地。
3、普及教育科学知识,组织课题研究,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4、定期组织中小学整体改革论文评选,编辑出版研究资料。
5、组织专业展览,开展国际合作和咨询服务活动。
6、完成中国教育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各项会务工作,为广大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在中国教育学会的授权下发展会员,采取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的发展原则。
1、单位会员:全国各地正在进行整体改革研究的中小学校、教科研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赞成本会章程,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教育科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人员、研究人员,在中小学整体改革理论和实践方面作出一定贡献,赞成本会章程,可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
1、会员入会自愿,其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需由我会一名常务理事推荐,秘书长批准,办理入会手续。会员退会自由,其手续是:书面通知本会即可。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课题研究活动和评选活动,享有本会的出版物和资料。
3、对本会工作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进行中小学整体改革实验与研究,完成本会委托的学术交流和科研任务,认真参加本会活动;
3、每年按时交纳会费,无故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推举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权。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常务办事机构——秘书处;学术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三条 本会资产为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所有,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不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不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7年9月1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会刊为《中小学整体改革简报》(双月刊)
主要负责人
理事长:陆云泉
副理事长:姚炜(常务),王文梅,王志宏,王国华,王铮,王媛,尹超,杨刚,吴国平,沈杰,邵志豪,周建华,俞国娣
秘书长:姚炜(兼)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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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8-1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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