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国家统计局发布规定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是国家统计局等单位使用的标志。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Statistics的缩写)的变形;内部为饼形图。该标志的辅助标志将标准标志的渐变部分改为平面,以方便制作和印刷,其余元素相同。
产生背景
中国政府统计部门曾经设计和试用过“统计”标志,国家统计局决定重新设计“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主要是考虑:一是原有的“统计”标志是由汉语拼音字母“T”“J”组成的,而汉语拼音字母不是国际通用语言,不符合国际化潮流,不利于国际统计交流与合作场合上使用。二是设计理念和手法上不够现代,视觉上不够新颖美观,没有反映出日益现代化的统计发展趋势。三是原有的“统计”标志与美国一家银行的商标极其相似,如果继续使用原有的“统计”标志的话,容易引起法律上的争议和纠纷。基于上述原因,国家统计局决定重新设计和使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确立历程
2000年7月,国家统计局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政府统计部门实施机构形象系统管理(CI系统),组建国家统计局机构形象系统(CI系统)工作小组;同年8月,国家统计局在《中国信息报》上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统计局标志,期间共征集到设计稿件428件。
2001年10月15日,国家统计局决定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标志着政府统计部门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同年12月13日,全国统计局长会召开,全面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设计要素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Statistics的缩写)的变形;内部为饼形图。该标志的辅助标志将标准标志的渐变部分改为平面,以方便制作和印刷,其余元素相同。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的颜色为蓝色。
象征意义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体现政府机构特点,标志图形大气、庄重、整洁;体现政府统计的行业特点,即客观、求实、理性。整体寓意为中国政府统计,整体外形构图完整,给人祥和、开放、圆满的感觉。旋转的动感表现发展的内涵,同时富于时代精神。外部上下两个形成“中”字的弧形使本标志中分,蕴涵中国文化哲学理念,也体现了统计的客观、求实、理性的科学精神。该标志代表政府部门,使用单一蓝色,符合标志整体定位,体现统计的科学性。
使用原则
使用规范
2001年10月15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规定了标志涵义、标志使用单位、标志使用规范、标志使用范围、标志使用管理、附则等内容。2002年1月29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补充规定》,对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使用场景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使用单位为:国家统计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系统;经国家统计局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
根据《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下列载体上应当使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特殊规定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规定:
一、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的范围限于国家统计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系统;经国家统计局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的统计机构的公务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其它非公务活动。
二、标志使用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凡该规定以外的组织、单位、个人需要使用标志,或在《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规定之外对标志有特别使用需要的,须报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批准。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补充规定》规定:
一、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在使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并与机构名称组合时,应按编制部门批准的本单位的机构名称组合使用。事业单位使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时,未经本级统计局批准,不得冠以“XXX统计局”名称。
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已有本单位机构标志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一般不应当与“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同时使用。
三、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主管的社团、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和其主办的报刊杂志不得使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利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四、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都应严格遵守《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的规定,加强对“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严肃性。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7 14:18
目录
概述
产生背景
确立历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