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摄影家协会是由全国各民族摄影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她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国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并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其章程包括总则、任务、会员、组织、经费等方面的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国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中国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引导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动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任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我国摄影事业;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第七条 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本会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认真组织
中国摄影金像奖评选,
全国摄影艺术展览,
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
中国摄影艺术节,
中国国际摄影艺术节和其他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和出版活动;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为社会培养摄影人才。 第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发展摄影产业,努力增强本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
第十一条 本会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发展与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友谊,密切联系,加强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摄影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摄影家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本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视同于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中央直属系统的申请者和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者,如果符合入会条件,经两名本会理事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十七条 对为我国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组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
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团体会员单位可推举一名驻会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理事,报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其权力。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三、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为行使其权力。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国摄协”。中国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CHINA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PA。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首都北京。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经费
本会的经费来源:
1.国家补助;
2.会员会费;
3.其它收入。
协会简介
中国摄影家协会成立于1956年12月,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摄影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摄影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中国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毛泽东主席先后两次为本会题写会名。中国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国摄协”,英文名称为China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PA。 中国摄影家协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国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中国摄影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1956年至2007年,中国摄影家协会先后召开过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历届主席为
石少华、石少华、
徐肖冰、石少华、
高帆、
邵华,第七届主席为邵华,驻会副主席为
李前光、副主席为
王悦、王瑶、
王文澜、
王玉文、
邓维、
朱宪民、
李伟坤、
李学亮、
张宇、
张桐胜、
罗更前。
作为中国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全国性摄影组织,中国摄影家协会目前拥有各省、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32个,行业性摄影团体会员11个,个人会员12000余人,汇聚了中国最优秀的摄影家,以及在摄影理论、教育、出版、活动、技术、制作等方面富有成就的专家,可谓人才济济、精英荟萃。
中国摄影家协会内设办公室、组织联络部、国际联络部、理论研究部、人事处等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
中国摄影》杂志社、《
大众摄影》杂志社、中国摄影展览中心、中国摄影信息中心、
北京摄影函授学院、《
中国摄影报》社、
中国摄影出版社、中国摄影图片社、中国摄影发展中心,共有员工260余人。因此,无论在规模还是在职能方面,中国摄影家协会都是世界上人员最多、实体最丰富的摄影组织。
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有
中国摄影金像奖、
全国摄影艺术展览、
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
中国摄影艺术节等知名摄影品牌及活动。通过这些措施推动了学术研讨和技艺交流,加强了摄影队伍建设,促进了当代中国摄影的发展。
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摄影家协会在繁荣中国摄影事业、服务摄影家、满足人民大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