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全国非营利一级社团组织。单位会员主要为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总会计师协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等。个人会员主要是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包括首席财务官、管理合伙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等,以及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等。
发展历史
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的成立
1989年,在财政部领导的关怀下,
中国会计学会三届二次常委会决定建立中国总会计师的组织——
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作为中国会计学会的二级组织。在财政部和中国会计学会的指导下,由鞍钢、燕化、二汽、铁道部、原商业部和上海总会计师研究会作为发起人,联系其他30多家特大型企业,于1990年5月26日在鞍钢召开了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的成立大会。
鞍钢总会计师朱德惠在成立大会上当选为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的会长。
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会计专家杨纪琬为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的名誉会长。
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1994年12月4日,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经大会选举,朱德惠继续担任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的会长。此前,民政部于1991年批准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为全国性一级组织。
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更名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1994年12月,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召开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接受广大会员建议,拟将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更名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呈报财政部核准后,报民政部批准登记。
1995年10月,民政部批准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更名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社团登记证书。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002年11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召开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关怀,吴邦国同志给张佑才同志亲笔贺信,祝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向参加会议的代表致意,并对中国总会计师行业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殷切希望。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张佑才同志当选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王丙乾,姜春云,成思危,经叔平等领导人为名誉会长,贡华章等17位在全国各行业具有影响力的总会计师当选为副会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总会计师体制和机制;队伍建设和协会建设上新台阶;强化协会班子、理事队伍和行业作用;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专业建设和制度建设。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007年12月15-16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隆重召开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名誉会长姜春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张佑才为大会发来贺信,我会名誉会长王丙乾为大会题词:“为建立中国现代总会计师制度而奋斗”并作了书面讲话,财政部副部长王军,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冯长根,原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会长孙树义莅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新一届理事会章程、新的会员管理办法和会费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014年2月20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隆重召开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楼继伟在讲话中指出:如果说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在于推动经济转型,那么,打造中国会计工作“升级版”的重点就在于大力培育和发展管理会计。财政部部长助理余蔚平到会并发表了题为“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谱写总会计师事业新华章”的重要讲话。
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新一届理事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并通过名誉会长、顾问名单。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
总会计师、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认证和总会计师后备人员的职业资质培训认证工作;依法主办本会的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会计理论研究和开展专题调研,提供政策建议;组织会计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代表我国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接受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等。
建设宗旨
以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及时反映市场对行业的需求,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引导会员在企业和单位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过程控制、业绩评价中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有力促进管理升级,增强效益和价值创造力;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组织章程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英文缩写:CACFO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和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组织、行业自律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所指总会计师包括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管理合伙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等;本会所指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包括在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中的会计师。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务实创新、家兴桥通的理念,及时反映市场对行业的需求,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引导会员在企业和单位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过程控制、业绩评价中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有力促进管理升级,增强效益和价值创造力;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会计师协会或研究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是地方性总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法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管理。自愿加入本会的地方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对其实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总会计师、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组织开展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认证和总会计师后备人员的职业资质培训认证工作;
(三)依法主办本会的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本会业务范围内相关的书籍、资料,以各种形式开展行业宣传和业务培训;
(四)组织会计理论研究,开展专题调研,提供政策建议;
(五)组织会计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六)代表我国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
(七)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诚信守法教育,促进会计人员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八)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九)接受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会计师协会或研究会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可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包括首席财务官、管理合伙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等;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包括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单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相关职业资质或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国总会计师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本会纪律,执行本会自律准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或授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下设会计师分会、管理会计分会等若干分会(协会)。分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本行业内的各项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专项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4年2月20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