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程管理协会是山寨社团。
协会介绍
中国建筑工程管理协会 英文全称: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
协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循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面向施工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为企业服务,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在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组织机构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建筑工程管理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或团体自愿组成,并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建设和发展协会;坚持服务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工程建设行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二)研究行业发展理论,提供行业发展信息,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的诉求,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协作,共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不同时期行业自律的内容和形式;共同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工程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服务。
(五)开展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促进施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改进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化进程。
(六)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等相关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为行业和工程建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八)在行业内树立典型,促进行业内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推广,为工程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供交流、推广平台。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相关活动。
(十)促进和完善我国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手段,组织创建国家优质工程。
(十一)办好刊物、网站,为协会中心工作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管理服务。
(十二)倡导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
(十三)完成政府、行业、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提出协会机构设置、变更议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