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播音主持委员会(以下简称播音主持委员会)是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直属专业委员会,是全国播音主持专业最高学术团体,是广播电视播音主持行业社团。
简介
播音主持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6月。当时,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改善和加强播音主持队伍管理的指示精神,根据广播电视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部署,原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播音学研究委员会、节目主持人研究委员会实行了合并重组。新组建的播音主持行业社团组织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定名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播音主持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北京。
播音主持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播音主持风格,团结组织全国广大的播音员主持人,大力倡导“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播音主持健康、积极、向上的行业新风尚。
播音主持委员会充分发挥全国播音主持行业最高专业学术机构的优势,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学术活动。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工作宗旨,结合全国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课题研究、专业评估、人才培训等各项工作。努力承办好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的评审及相关工作。
播音主持委员会现有单位会员120多个,遍及中央、省、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央三台、各省级电台电视台、市级电台电视台的一万多名播音员主持人成为该委员会会员。播音主持委员会是全国播音员主持人的家园,是广大播音主持工作者利益的体现者和代表者。播音主持委员会积极制订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将为维护广大播音员主持人的合法权益作不懈地努力。
章程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播音主持委员会章程(修订版)
2010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播音主持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ommittee of Radio and TV Hosts of CRTA”,英文名称缩写为“CRTH”。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中国广播电视协会领导,遵守《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章程》,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直属的专业委员会,是由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联系播音员、主持人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开展播音主持业务交流、理论研究和岗位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播音主持的行业管理,维护播音员、主持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播音员、主持人的综合素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播音主持事业服务。
第二章任 务
第五条 推动播音员、主持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扬广播电视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播音主持工作的水平。
第六条 以与时代同行、与发展共进、与实践相结合的精神,开展播音主持学术研究,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学术著述和研究报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播音主持理论建设和事业发展。第七条 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领导下,加强播音主持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和仲裁等机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提高播音员、主持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播音主持队伍服务。
第八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播音主持行业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反馈、评估咨询等。
第九条 组织全国性广播电视优秀播音员主持人、优秀播音作品主持作品以及优秀播音主持学术论著的评审活动。
第十条 组织形式多样的交流、评选、研讨、表彰等活动,为播音主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维护播音员、主持人的合法权益,反映广大播音员、主持人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第十二条 促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外国广播电视机构、团体及人员之间的友好联系和业务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承认《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章程》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单位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省级、副省级广播电视社会团体下属的播音主持委员会;
(二)设有播音员、主持人的各级广播电视机构;
(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签约播音员、主持人的文化传播公司;
(四)设有播音主持专业(或方向)的高等院校。
第十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和文化传播公司的在职或签约播音员、主持人,承认《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章程》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有获得本会业务指导和服务的权利,有优先订阅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本会审核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会活动有较大贡献或在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事业发展方面有显著成就的中外人士,本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或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名誉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商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需要时,可由理事会议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常务理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决定重要会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所作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和卸任;
(四)决定秘书长的任免;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正副会长人选应以播音员、主持人及专业管理人员为主体。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2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发生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递补。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推荐单位,其常务理事和理事职务即应卸任。常务理事和理事需要增补时,由单位推荐,经理事长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其任职须报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委员会工作计划;报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
(二)推荐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并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六)负责本会的财务、资产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业务平台和专项研究组织。本会下属的业务平台在本会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专项研究组织的活动由本会直接领导,在专项研究任务完成后自动终止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向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接受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事业。专项基金按照民政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财务部门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民政部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本会的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长向理事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根据社团发展的总体部署,需要本会终止活动时,或本会完成宗旨,需要终止活动并报请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后,本会即终止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指导下成立清产核资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资产及善后事宜。清产核资期间,不开展其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原则上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