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
全国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CHSA)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6月成立(民政部登记证号:社证字第3352号)。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简介
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几年来,全国的家庭服务业无论是从业人数、经营范围、行业的规模与速度,还是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程度比以往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这正是改革开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中国家庭服务业为解决下岗人员的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安置、大学生就业,为扩大再就业开辟了更大的渠道,为国家减轻负担、分忧解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与国外相比差距还很大,还有更大的范围和更多的项目有待去开发。家庭服务的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及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科学化、现代化将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主流。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同仁们、朋友们要加倍努力、加快社会化、产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步伐,努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开拓更多的服务项目,创造最佳特色的家庭服务业。我们坚信,只要大家努力敬业,诚信经营,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实现。不用很长时间,我国崭新的家庭服务业将会呈现出百花争艳、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努力奋进吧,中国的家庭服务业。
业务范围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根据国家民政部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全国家庭服务业中,积极开展“家庭服务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刊物编辑、国际合作、法律咨询服务”等业务工作。
中国家庭服务业主要从业范围是家庭服务,具体有家政服务、家庭清洁、家庭病患护理、家庭医生、家庭餐饮、家庭教育、婚庆礼仪、家庭园艺、搬家物流、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儿童接送服务和家庭钟点工等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有偿服务。
建设宗旨
“为民、便民、利民、安民”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的服务宗旨。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遵守、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带动企业积极开拓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CHSA。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是由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协调行业企业共同发展;为百姓提供更优质的家庭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建言献策。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
和服务;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行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进步趋势,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编制修订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五)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品牌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联系相关国际组织,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积极开拓国外市场;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八)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行业内或学术机构等有专业学术造诣和影响力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单位会员提供:
1.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2.就任理事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会员提供: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就职单位或服务机构的工作证明。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的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 2 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连续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其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情形;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不能来自同一单位。
本会单位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候选人应成为本会单位会员一年以上;
(二)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或单位登记证明;
(三)下列企业优先考虑:国家商务部所推选的各地家政龙头企业,本会评选先进会员企业;
(四)秉承诚信经营理念,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从事家政职业培训和家政教育的院校、行业媒体、省(直辖市)、市、县(区)级协会;
(六)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本会个人理事应当在行业内或学术机构等有专业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6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届中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1/2。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及其他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42-51 人,且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届中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不超过23名,秘书长 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
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必须经本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会长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7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协会简介.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
协会章程.中国家庭服务网.2012\u5e7411\u6708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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