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是在
民政部注册,由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的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协会成立于1995年。
建设宗旨
(一)团结全国定向爱好者和工作者;
(三)加强我国定向界与国际定向界的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体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全国定向活动;
(二)宣传定向知识,普及定向活动,不断提高
定向运动水平;
(三)根据《
体育法》的规定,拟定并实施有关定向运动的各种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及竞赛规则等;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定向运动培训、考核、竞赛、评比及其他活动;
(五)推动定向运动的市场化进程,加强体育产业发展;
(六)加强各地定向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全国定向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七)参加、申办国际定向会议、竞赛等活动,保持与国际定向组织、各国家和地区定向界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展开交流活动;协调地方组织的国际定向活动。
组织架构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下设:裁判委员会、运动员与教练员委员会、装备器材委员会、拓展与露营委员会、
定向地图委员会、定向健身跑委员会、普及与发展委员会、市场开发委员会、新闻宣传委员会和会员中心。
主办活动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每年举办包括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城市系列赛、全国
定向越野挑战赛、中国三日赛、山地车定向、GPS定向、汽车定向、
城市定向、定向拓展、
滑雪定向及
百米定向在内的许多国家级、国际级定向比赛及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英文译名为Orientee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O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定向爱好者及定向专业人士、从事定向活动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定向爱好者和工作者,推动和指导
定向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提高,加强我国定向运动界与国际定向界的交流与合作。本协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在国际定向联合会的合法代表。
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体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全国定向活动;
(二)宣传定向知识,普及定向活动,不断提高
定向运动水平。
(三)根据《
体育法》的规定,拟定有关定向运动的各种技术等级标准、竞赛规则,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定向运动培训、考核、竞赛、评比及其他活动,加强各地定向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全国定向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加、申办国际定向会议、竞赛等活动,保持与国际定向组织、各国家和地区定向界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展开交流活动;协调地方组织的国际定向活动;
(六)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定向运动,或者从事与定向运动有关的训练、教学或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合格、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
国家体育总局的
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
剩余财产,在
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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