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国务院印发的指导性文件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是按照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中国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2011年7月30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发实施。
印发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发〔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政策全文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占全国人口的半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发展中维护妇女权益,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国家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社会宣传动员,有力推动了“纲要”的实施。截至2010年,“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中国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妇女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这十年是中国妇女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之一。
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与影响,妇女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就业性别歧视仍未消除,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仍然较低;妇女受教育程度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的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满足;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阶层妇女利益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城乡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仍未全面解决。
未来十年,经济全球化将深入发展,国际竞争会日趋激烈。国际社会在推动人类发展进程中,更加关注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到2020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件的宗旨,按照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中国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纲要。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协同攻关,加强对妇女健康主要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等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7.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
9.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1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和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创新和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1.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学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国家社科基金等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提高女性学学科等级,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12.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3.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4.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促进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6.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订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贫困妇女倾斜。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国家机关部委和省(区、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7.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8.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3.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左右。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10.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相结合,不断丰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
9.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10.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1.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2.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3.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4.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5.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6.开展促进妇女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文件,扩大多边和双边交流与合作,宣传中国促进妇女发展取得的成就,提高中国妇女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并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国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七)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纲要内容及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妇女既是纲要实施的受益者,也是纲要实施的参与者。实施纲要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监测评估
(一)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国家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地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纲要实施
2020年12月1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9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中国孕产妇保健体系更趋完善,消除性别差距在义务教育阶段得到基本实现,女性在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持续保持在四成以上。
2021年12月2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纲要》提到,女性平均预期寿命突破80岁、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超四成、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监测报告
中期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期统计监测报告
国家统计局 2016年10月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妇女在健康、教育、经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领域到2020年应实现的一系列目标。近期,国家统计局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和资料,对《纲要》五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综合汇总和分析,结果表明,《纲要》实施总体进展顺利,在可监测的54项重点统计指标中,有44项指标提前实现或基本实现《纲要》目标,总达标率81.5%。
一、《纲要》在各领域的实施情况
(一)妇女与健康。
1.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延长。早在2000年,中国就已经进入长寿国家行列(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人均预期寿命超过70岁的国家即为长寿国家)。《纲要》颁布以来,中国人均预期寿命持续延长,2015年中国人口的预期寿命为76.34岁,比2010年延长1.51岁;其中女性的预期寿命79.43岁,比2010年延长了2.06岁,已实现《纲要》目标。
2.孕产妇死亡率持续降低。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为20.1/10万,比2010年降低近10个十万分点,基本实现20/10万的《纲要》目标。近年来,通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项目的实施,全国孕产妇死亡率的城乡差距已基本消除,2015年,城市和农村分别为19.8/10万和20.2/10万,比2010年均降低近10个十万分点。
3.妇女保健水平不断提高。2015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达到99.7%;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降低至1.25%,比2010年降低0.55个百分点;妇女常见病筛查率经历了上一年的大幅下降后,有所回升,2015年为61.6%,比2010年提高0.4个百分点,但距80%的《纲要》目标仍有相当距离。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孕产妇建卡率、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等与2010年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4.多数育龄妇女能够知情避孕。由于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普及与推广,妇女实现有计划地生育成为可能,男女平等理念的深入,使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得到基本保障。到2015年,全国已婚育龄妇女避孕率连续5年保持在86%以上,顺利实现《纲要》目标。
5.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明显提高。据2014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数据,中国20岁及以上女性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为15.1%,与2007年全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相比,提高了7.6个百分点。
(二)妇女与教育。
1.女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继续提高。2015年,全国学前教育(包括幼儿园和学前班)幼儿数4265万人,其中女童1979万人,比2010年分别增加1288万人和626万人;学前教育中女童所占比例46.4%,提高1个百分点,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由2010年的56.6%提高到75%,已提前实现《纲要》目标。
2.适龄女童基本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2015年,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为99.88%,与男童基本持平;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女生所占比例46.5%,略低于2010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3%,提高近2个百分点,有望如期实现95%的《纲要》目标。
3.高中阶段教育性别差距缩小。2015年,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中共有女生1933万人,占全部在校生的47.9%,性别差距由2010年的5.7缩小到4.3个百分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女生比重50.3%,提高1.7个百分点;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女生比重44.4%,低于2010年1.1个百分点。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由2010年的82.5%提高到了87%。
4.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比重提高。2015年,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共有女研究生95万人,占全部研究生的49.7%,比2010年提高1.8个百分点;普通本专科女生1376万人,占52.4%,提高1.6个百分点;成人本专科女生362万人,占56.9%,提高近4个百分点。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快速提高,2015年达40%,提高13.5个百分点,提前实现《纲要》目标。
(三)妇女与经济。
1.妇女就业规模继续扩大。据测算,2015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2.9%,超过《纲要》规定40%的目标。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6527万人,比2010年增加1665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比重36.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所占比重有所升高,2015年为41.7%,比2010年高0.4个百分点。
2.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增加。近年来中国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中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增加,2015年,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有女性专业技术人员1458万人,比2010年增加188万人,所占比例达47.2%,提高2.1个百分点;其中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0万人,增加48万人,女性所占比例37.5%,提高2.2个百分点,已提前实现《纲要》目标。
3.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比重提高。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重新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一步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执行《特别规定》的企业比重明显提高,2015年达74%,比2010年提高19个百分点。
4.农村贫困妇女人数大幅度减少,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按照年人均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农村扶贫标准计算,2015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为5575万人,比2010年减少1.1亿人,其中约一半为女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逐年提高,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186元,提高到2015年的358元;全国城乡享受“低保”及农村“五保”的居民7121余万人,其中女性超过2609万人,所占比重36.6%,比2010年提高2.8个百分点。基本实现了对包括贫困妇女在内的贫困居民“应保尽保”。
(四)妇女参与决策管理。
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女性比重提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共有女代表699名,占代表总数的23.4%,比上届提高2.1个百分点,是历届人大代表中女性比重最高的一届;有女常委25人,占常委总数的15.5%,低于上届0.7个百分点。第十二届全国政协有女委员399人,占委员总数的17.8%,高于上届0.1个百分点;有女常委38人,占常委总数的11.8%,比上届高1.3个百分点。
2.女性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比重提高。2015年,企业董事会中女职工董事占职工董事的比重为38.4%,企业监事会中女职工监事占职工监事的比重为38.9%,比2010年分别提高5.7个和3.7个百分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比重为28.3%,低于2010年0.7个百分点。
3.女性公务员比例不断提高。近年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的女公务员占录用总人数的比例逐年提高,已经超过半数,2015年达51.9%,比2011年增加12.5个百分点;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占总人数的比例也有明显提高,由40.2%提高到44.1%。
4.女性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管理。2015年,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49.2%,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为11.5%,均已实现《纲要》目标。2015年,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所占比重22.9%,比2010年提高1.5个百分点,但距30%的《纲要》目标仍有不小距离。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 女性生育保障水平提高。2012年颁发的《特别规定》将女职工产假从90天增加到98天,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有了明确规定, 并且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了支付途径。2015年,女性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7712万人,比2010年增加2345万人。
2.女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总人数达13.4亿;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超过3亿人,比2011年增加1.2亿;全国新农合参保人数6.7亿,参合率达到98.8%。
3.女性同步享有基本养老社会保障。2015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8.6亿人,比2011年增加2.4亿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超过3.5亿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1亿人,分别比2011年增加近7000万人和1.7亿人。意味着更多女性有了基本养老保障。
4.女性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增加。2015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超过1.7亿人,其中女性7294万人,分别比2010年增加3950万人和2145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超过2.1亿人,其中女性8000余万人,分别增加5272万人和2375万人。
(六)妇女与环境。
1.生态建设进展向好。2015年,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40个,比2010年增加152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28个,增加109个。各类自然保护区占全国的国土面积为14.8%,超过12%的世界平均水平。
2.社区服务机构设施覆盖率快速提高。2015年,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机构设施数超过36万个,其中社区服务中心2.4万个,社区服务站12.8万个,其他社区服务机构12万个,便民利民网点24.9万个。社区服务机构和设施覆盖率快速提高,2015年首次过半,达53%,广大群众的生活更为方便快捷。
3.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进展顺利。2015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82.4%,比2010年提高了24.4个百分点,持续接近85%的《纲要》目标。2015年,使用卫生厕所的户数累计2.1亿户,比2010年增加3546万户;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由67.4%提高到78.4%,提高了11个百分点。
4.城市生活环境继续改善。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1%,比2010年提高1.5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4平方米,增加2.2平方米;城市燃气普及率95.3%,提高3.3个百分点;城市污水处理率91.9%,提高9.6个百分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4.1%,提高16.2个百分点。
(七)妇女与法律。
1.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措施,标志着家暴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范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首部《反家暴法》的出台,对于中国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2.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中国发布了第二个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各相关部门通过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从源头减少拐卖人口案件的发生。2011-201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1.5万起,破获拐卖儿童案件1.1万起。
3.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2015年,全国共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3739个,比2010年增加147个;2011-2015年共有153万人次的妇女获得了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2015年,妇联系统为遭受暴力的妇女儿童提供救助(庇护)的机构2009个,得到救助和庇护的妇女儿童近9200人次。
4.调整生育政策。2013年底,正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俗称单独两孩政策),2015年开始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生育政策的调整将为降低长期偏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以及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纲要》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妇女健康状况区域间发展差距依然明显。
尽管中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城乡差距也在不断缩小,但区域间差距依然明显。2015年,西部地区孕产妇死亡率为28/10万,是东部地区的2倍多;在31个省(市、区)中,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间相差近22倍。
(二)流动人口中妇幼保健服务可及性差。
近年来,部分省(市)的孕产妇死亡率城市高于农村,东部地区孕产妇死亡率2015年为13.1/10万,比上年有所反弹,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死亡率远高于流入地人口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改善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以及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防止孕产妇死亡率反弹是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三)妇女参与决策的水平仍待提高。
近年来,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状况有所改善,但参与水平仍然有限,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偏少,且越到高层比例越低。与上年相比,省、市、县级政府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的班子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回落。
2020年12月
2020年12月1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9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中国孕产妇保健体系更趋完善,消除性别差距在义务教育阶段得到基本实现,女性在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持续保持在四成以上。
在健康方面,随着中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加强,孕产妇健康服务内涵不断拓展,孕产妇保健体系日渐完善。自2012年起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的高水平,2019年达到99.9% ,高于2010年2.1个百分点;孕产妇死亡率继续降低,优于中高收入国家的水平。
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有了大幅提升,2019年达83.1% ,比上年提高7.6个百分点,提前实现“达到80%以上”的《纲要》目标。
在教育方面,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得到切实保障。2019年,全国共有学前教育在园女童2212.6万人 ,比上年增加35.9万人,增长1.6%,增速高出全部在园儿童平均水平0.4个百分点;全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为83.4%,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远高于“达到70%”的《纲要》目标。
随着中国义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女童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得到加强,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已连续5年达到99.9%及以上 ,中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基本消除性别差距。
高等教育女生占比超过一半,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研究生人数为144.8万人,占全部研究生的比重达到50.6% ,女性在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持续保持在四成以上。
此外,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机制更加健全,中国不断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细化落实各项措施,依法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从源头减少拐卖妇女案件的发生。2019年,公安机关破获拐卖妇女案件320起。
终期
为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我国于2011年颁布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近期,国家统计局根据《纲要》监测指标数据和相关资料,对《纲要》在健康、教育、经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七个领域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终期统计监测。结果显示:十年间,《纲要》主要目标如期实现,妇女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但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较突出,相关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一、《纲要》各领域目标实现情况
(一)妇女与健康
1.女性平均预期寿命突破80岁。继2000年我国进入长寿国家[1]行列之后,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持续提高,其中,女性人均预期寿命从2010年的77.37岁提高到2015年的79.43岁,2020年进一步提高到80.88岁[2]。据联合国《世界人口展望》测算结果,2020年,我国女性的人均预期寿命水平在184个国家中位列第62位,比世界女性平均水平高4岁。
2.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超四成。《纲要》实施以来,我国在全力保障母婴安全基础上,积极推进妇幼健康全程服务,孕产妇死亡率持续下降,妇幼健康水平显著提升。2020年,我国孕产妇死亡率为16.9/10万,比2010年降低43.7%,指标水平居全球中高收入国家前列。城市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为14.1/10万和18.5/10万,分别比2010年降低52.5%和38.5%(见图1)。
图1 2010—202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
3.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纲要》实施以来,我国妇幼健康服务内涵不断拓展,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不断增强。2020年,全国共有妇幼保健机构3052家;妇产医院807家,是2010年的2倍;妇产科医师[3]28.5万,比2010年增长55.7%[4]。2012年以来全国住院分娩率持续保持在99%以上,2020年为99.9%,比2010年提高2.1个百分点;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92.7%,比2010年提高8.7个百分点,明显高于《纲要》“达到85%”的目标。2020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分别为97.4%和95.5%,分别比2010年提高3.3个和4.7个百分点。
4.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纲要》实施以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面实施,孕前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生殖健康知识大力普及,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大幅提高。2020年,全国共为867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平均达96.4%,筛查出的风险人群全部获得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治疗转诊等服务。2020年,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6.6%,比2010年提高25.4个百分点,实现《纲要》“达到80%以上”的目标(见图2)。
图2 2010—2020年全国妇女常见病筛查率
(二)妇女与教育
1.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得到切实保障。《纲要》实施以来,我国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多种形式增加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益。2020年,全国共有学前教育(包括幼儿园和附设幼儿班)在园女童2272.1万人,比2010年增加919.5万人,增长68%,增速比全部在园儿童高6.1个百分点;接受学前教育的女童所占比重为47.2%,比2010年提高1.7个百分点(见图3)。2020年,全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为85.2%,远高于《纲要》“达到70%”的目标。
图3 2010—2020年全国学前教育在园女童人数及所占比重
2.义务教育阶段性别差距基本消除。《纲要》实施以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相关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春蕾计划”等女童专项扶助政策的实施,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小学学龄女童基本实现应上尽上,净入学率自2015年开始连续6年保持在99.9%以上,与男童基本持平,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基本消除性别差距。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5.2%,比2010年提高4.1个百分点,如期实现《纲要》“达到95%”的目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女生为7285.2万人,比2010年增加197.5万人,增长2.8%,占在校生的比重为46.6%。
3.女生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5]得到巩固加强。《纲要》实施以来,我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升,女生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巩固加强。2020年,全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1.2%,比2010年提高8.7个百分点,实现《纲要》“达到90%”的目标。2020年,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在校女生1950.4万人,占比46.9%;其中,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女生为1257.5万人,占比50.4%,连续6年保持在半数以上。
4.各类高等教育中女生占比均超过男生。《纲要》实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不断增加;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得到有力保障。202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4.4%,比2010年提高27.9个百分点。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研究生人数为159.9万人,占全部研究生的比重达到50.9%,比2010年提高3.1个百分点(见图4);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在校生中女生分别为1674.2万人和450.6万人,占比分别为51.0%和58.0%,分别比2010年提高0.1个和4.9个百分点。
图4 2010—2020年全国研究生在校女生人数及所占比重
5.平均受教育水平的性别差距进一步缩小。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全国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91年,其中男性10.22年,女性9.59年,性别差距由2010年的女性比男性少0.8年缩小为少0.6年。全国文盲率[6]2.67%,其中女性为4.10%,比2010年下降2.1个百分点,性别差距由2010年的女性比男性高4.1个百分点缩小为高2.8个百分点。
(三)妇女与经济
1.全社会就业人员中女性比重保持在四成以上。《纲要》实施以来,就业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逐步完善,妇女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女性就业人数稳步增长。2020年,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6779.4万人,比2010年增加1917.9万人,增长39.5%。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3.5%,实现《纲要》“保持在40%以上”的目标。
2.女职工劳动保护得到大力加强。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推动了女职工劳动条件不断改善,有力维护了女性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2020年,全国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7]比重达71.3%,比2010年提高16.4个百分点。
3.农村贫困妇女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经过持续奋斗,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脱贫人口特别是脱贫妇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全面解决。截至2020年底,实现脱贫的近一亿人口中妇女约占一半。
4.对贫困妇女的保障力度持续加强。《纲要》实施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拓展女性就业渠道、提升技能水平、加强健康保障的政策和措施,为贫困妇女脱贫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20年,全国城市、农村低保人均保障标准分别为每月677.6元和496.9元,分别是2010年的2.7倍和4.2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共4872.1万人,其中女性2094.7万人,占比为43.0%,比2010年提高9.1个百分点。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全国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占比均达历史最高。《纲要》实施以来,我国积极推动和支持妇女参政议政,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明显提高,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和加强。2018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女代表742名,占代表总数的24.9%,比第十一届(2008年)提高3.6个百分点,是历届人大代表中女性比重最高的一届(见图5)。政协第十三届(2018年)全国委员会中有女委员440人,占委员总数的20.4%,比第十一届(2008年)提高2.7个百分点,也是历届政协委员中女性比重最高的一届(见图5)。
图5 历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所占比重
2.女性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更加深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不断更新,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机制持续完善,女性在企业管理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20年,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中女性比重分别为34.9%和38.2%(见图6),分别比2010年提高2.2个和3.0个百分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比重[8]为30.2%,比2010年提高1.2个百分点。
图6 2010—2020年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中女性所占比重
3.女性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更加广泛。《纲要》实施以来,妇女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居委会和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均有提高。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一直保持在一半左右,2020年为52.1%,比2010年提高2.5个百分点,实现《纲要》“保持在50%左右”的目标。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4.2%,比2010年提高2.8个百分点。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女性生育保险[9]覆盖面明显扩大。《纲要》实施期间,覆盖全体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体系逐步建立,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全面推进,基金共济能力明显增强;未就业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解决政策的实施,实现了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的全覆盖。2020年末,女性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1.03亿人,比2010年增加4931万人,是2010年的1.9倍(见图7)。
图7 2010—2020年全国女性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2.女性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大幅增加。近年来,我国在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实现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使更多女性享有更公平的医疗保障。2020年末,全国女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6.5亿人,是2011年末[10]的3.4倍;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6亿人,比2010年末增加5801.8万人,增长55.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4.9亿人,比2011年末增加4.1亿人,是2011年末的6.5倍。
3.女性养老保障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纲要》实施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适龄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凸显了制度的普惠性和兜底性。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1]的女性为4.7亿人,比2016年末[12]增加1.2亿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1亿人,比2010年末增加9655.5万人,增长86.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6亿人,比2016年末增加9170.1万人,增长53.8%。
4.女性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人数增长约八成。《纲要》实施以来,通过实行失业救济制度、国有企业待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妇女就业相关权益得到切实保障。2020年末,女性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9207.2万人,比2010年末增加4058.2万人,增长78.8%;女性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03亿人,比2010年末增加4570.5万人,增长80.2%。
(六)妇女与环境
1.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深入,我国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明显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目前全国共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级各类保护地1.2万个,保护面积占全国陆域国土面积的18%。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4—2018年)资料,全国森林面积超过2.2亿公顷,比第八次清查(2009—2013年)时增加了1276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2.96%,提高1.33个百分点。
2.城市环境质量不断优化。近年来,随着城市环境整治的力度加大,全国城市环境“颜值”明显提升,民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大为增强。2020年,全国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4.8平方米,比2010年增加3.6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为42.1%、97.5%和99.7%,分别比2010年提高3.5个、15.2个和21.8个百分点。2020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首次低于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
3.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2018年,中央农办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启动并实施村庄清洁行动,目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全国95%以上的村庄开展了清洁行动,村民的环境与健康意识进一步增强,村庄环境趋于干净整洁。2020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重达到88.0%,比2010年提高30个百分点,实现《纲要》“达到85%左右”的目标(见图8)。
图8 2010—2020年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重
4.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近年来,相关部门大力推动社区服务建设,社区公共事业服务、便民利民商业服务普遍开展。2020年末,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机构和设施80.2万个,比2015年末[13]增加44.1万个。2020年,全国城市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65.7%,与2016年[14]相比,分别提高20.7个和51.4个百分点,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群众生存和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生活更为便捷。
(七)妇女与法律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纲要》实施以来,我国不断强化男女平等的法治保障,目前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完整法律体系。民法典、劳动合同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对女性财产权益、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以及女职工健康权益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维护妇女权益、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特别是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家暴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范畴,对我国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具有里程碑意义。
2.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取得显著成效。为有效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发布了第二个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依法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从源头减少拐卖妇女案件的发生,拐卖妇女现象得到有力遏制。
3.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得到大力加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法律援助机构2651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点7.5万个。2020年,获得法律援助的女性34.1万人次,比2010年增长73.7%。2011—2020年,全国共有330.7万人次的女性获得了法律援助。2020年,县级以上妇联组织受理妇女儿童投诉件次数超过18.8万件次。
二、《纲要》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女性健康发展仍面临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虽然我国妇女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城乡间差距依然存在。2020年,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为18.5/10万,比2010年降低38.5%,但仍高于城市14.1/10万的水平。
(二)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仍待加强
《纲要》实施以来,妇女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但是与城市相比,农村妇女参与水平有待提高。2020年,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4.2%,距“达到30%以上”的《纲要》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
注: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人均预期寿命超过70岁的国家即为长寿国家。
[2]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3]妇产科医师数指妇产科和妇女保健科执业(助理)医师数。
[4]本文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可能会产生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5]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6]文盲率指总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重。
[7]指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
[8]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中女性比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比重统计口径均为全国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相关指标数据。
[9]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0]基本医疗保险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1起开始分性别统计,下同。
[11]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2]基本养老保险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2016年起开始分性别统计,下同。
[13]社区服务机构和设施2015年起有统计数据。
[14]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2016年起有统计数据。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4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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