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COC,简称中国奥委会)成立于1910年,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管,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
发展历史
团体成立
1908年,《天津青年》就曾提出“中国何时能够主办奥运会?”。
1910年,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成立。
1922年,该会即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所承认。
1947年,原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也曾讨论过申办1952年奥运会问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改组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1952年,中国组成代表团参加第15届奥运会,但在行程上困难重重,代表团到达芬兰赫尔辛基时,运动会已近尾声。
反对承认
1954年5月,在希腊雅典举行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第49届会议讨论了中国代表权的问题,最终大会以23票赞成、21票反对通过了一项决议,承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这也意味着,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合法席位被继续承认。
1958年,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有关体育组织先后退出9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并郑重发表声明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断绝关系。
恢复资格
1979年10月,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日本名古屋举行执委会,批准了当年6月在波多黎各举行的一次执委会决议案: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歌,设在台北的奥委会名称为“中华台北奥委会”,并不得使用之前使用的旗、歌、会徽;11月26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于洛桑宣布,批准执委会在名古屋会议中有关中国代表的决议。至此,中国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合法席位问题终于得以解决,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得以恢复。
稳定发展
2006年1月20日,2006年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全会在国家体育总局召开。
2009年5月22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八届全体委员大会在北京召开。
2010年11月16日,宝马集团与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合作伙伴签约仪式在广州香格里拉酒店举行。
2014年12月29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九届全体委员大会。
2018年12月7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驻瑞士洛桑联络处正式启用。
2023年12月29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十届全体委员大会在北京召开。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常务执委、司库及委员;
(三)审议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全体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票数相等,由主席裁决。
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全体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集特别全体委员大会。
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主持领导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当然执委。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
(三)向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全体委员大会建议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各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执委会为执行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能。常务执委会委员从执委中产生,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由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每年改选一次。
常务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执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截至2020年8月,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下设8个专项委员会和12个办事机构。
组织委员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实行单位代表和个人代表相结合的委员制。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的全中国单项体育协会代表;
(二)部分非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的全中国单项体育协会代表;
(三)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中国委员;
(四)运动员代表;
(五)体育界及社会各界代表。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意愿,热爱奥林匹克运动,愿意为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在中国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全体委员大会通过;
(三)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委员证。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选举执行委员会和常务执委会;
(六)听取和审议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提出修改《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和东亚运动会等国际综合性体育赛事等相关事宜。
(九)退会自由。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委员如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业务资产
(一)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中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中国得到遵守;
(二)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与体育事业;
(三)全权代表中国参加地区、洲级和国际综合性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夏季亚洲运动会和东亚运动会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中国单项体育协会的配合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并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在中国选定有条件申办和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或东亚运动会等国际综合性体育赛事的城市。
(五)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中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六)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公布的禁用药物和方法。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赞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建设成就
赛事成果
据2024年4月委员会官网数据,自1979年恢复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合法权利以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组团参加了普莱西德湖1980年冬奥会和洛杉矶1984年奥运会以来的历届冬季、夏季奥运会,取得了出色的成绩。此外,举办了北京1990年亚运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广州2010年亚运会、南京2014年青奥会等国际综合性运动会。2022年,中国的北京和杭州分别举办冬奥会和亚运会。
活动交流
6月23日是国际奥林匹克日,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于1948年设立,旨在纪念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诞生,鼓励全人类积极参与体育活动。自1987年以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积极响应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号召,截至2023年已连续36年开展不同形式活动。
2023年6月23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2023年第37届奥林匹克日主会场活动在北京冬奥公园举办,“双奥跑团”百名奥运人参加健跑活动,弘扬奥林匹克精神,鼓励大众参与全民健身运动。
荣誉表彰
2022年10月19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获北京2022年冬奥会杰出奥委会奖。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奥运冠军之城,是指在奥运会上为中国体育代表团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奥运冠军之城纪念奖杯是为表彰在奥运会上为中国体育代表团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所设立。
培训活动
2014年3月16日,由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市场开发部主办,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合作伙伴俱乐部、清华大学体育部承办的“光荣与梦想——奥林匹克培训计划”在清华大学启动。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标志为“跳动的五颗星星下的五环”。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商用徽记的设计以独特的中国红与黄展示着鲜明的中国形象,其灵感来源于涌动,传递而生生不息的力量。以中国书法笔触书就的两个红色半环,首尾相携,又浑然一体,象征着梦想在每一个人之间的彼此激励,象征着奥林匹克精神在中国生生不息的发展和传递。跳动的五颗星星点缀环上,形态活跃而昂扬向上,既展现着中国的优秀体育健儿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又寓意着中国的社会各界共同携手为传递奥林匹克的梦想而努力。
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依据非营利的原则,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徽记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徽记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社团宗旨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弘扬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价值观,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通过体育促进构建和谐社会;遵守中国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社团领导
现任领导
历任领导
参考资料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介.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6 11:14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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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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