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雕塑家协会正式成立于2014年9月4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主要职能
中国城市雕塑家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组织全 国各民族城市雕塑家、城市雕塑工作者,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城市雕塑事业,倡导城市雕塑的中国精神、中国气派和时代风格;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 中国城市雕塑家协会。
英文译名:The Chinese Urban Sculpture Artists Association
缩写:CUS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城市雕塑规划、设计、加工等具有城市雕塑丰富经验的雕塑家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 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组织全 国各民族城市雕塑家、城市雕塑工作者,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城市雕塑事业,倡导城市雕塑的中国精神、中国气派和时代风格;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 化,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内大街2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中国城市雕塑理论,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城市雕塑体系,推动中国城市雕塑的建设与发展。
(二)研究中国城市雕塑的现实问题,总结中国城市雕塑的经验,提供中国城市雕塑建设与发展的建议,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三)通过各种学术活动聚集人才,培养人才,促进中国城市雕塑科研教学队伍的建设,促进中国城市雕塑科学教育的发展和科研质量的提高。
(四)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学术研究,出版研究刊物,编著中国城市雕塑的著作和资料,促进学术交流和发展。
(五)加强同国内外学术组织及学者进行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加强国际交流。
(六)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本会员不需要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年 9月3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主席团
副主席:王中、王向阳、李象群、吕品昌、孙振华、杨奇瑞、陈云岗、殷晓峰、景育民
秘书长:武定宇
监事会
监事长:鲍海宁
监事:王雪峰、徐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