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是指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发生的关于红罐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一直以绿盒示人的广药集团在得到“王老吉”商标后,随即推出红罐王老吉,市场上出现了加多宝红罐凉茶和广药生产的红罐凉茶两种包装十分相似的产品同时销售的局面,由此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
背景信息
两家企业三次“大战”
第二战广告语之争。加多宝的广告词“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王老吉认为是虚假宣传,会误导老百姓,让人以为两者是同一个产品,或者王老吉已经改名为加多宝。当时案子没有开庭,但是诉中禁令已经得到法院支持,也就是说,加多宝这时不能使用这句广告语。这一胜负未定。
第三战“红罐之争”——谁可以用红罐,这或许才是双方最看重的,是终极决战,这一局谁胜谁负才是关键。
事件经过
说起王老吉加多宝装潢案,不得不得追溯到王老吉加多宝2012就轰动一时的商标权,这也是2013年双方的纠纷的导火索,而双方装潢权在于“红罐外包装、装潢权归属问题”,争执焦点主要是商标权和装潢权是否分离。双方引用的法律都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出发点不一样,加多宝认为红罐外包装由加多宝设计并投入多年心血打造,是“知名商标”的部分属性,即使此前“王老吉”商标已判属给广药,但外包装与商标可以分离,理应属于为之付出心血的加多宝,广药的行为损害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等权益。而广药却认为王老吉商标与外包装不可分离,王老吉商标既已花落广药,包装同样也随之归属广药,所谓知名商品指的仍是“王老吉”,而非“加多宝”。
加多宝与广药的混战已持续了太长时间,从“装潢权”、“销量一哥”之争,到员工的正面极端行为,一路看来加多宝和广药并未因争夺获得太多好处,反而深受其累。2012年5月的“商标案”的仲裁结果,不但没能成为“落点”,反而成了往后诸多纷争的“起点”。
在加多宝和广药的商标权之争、广告语之争后,双方又将战火蔓延到了包装“红罐之争”上:一直以绿盒示人的广药集团在得到“王老吉”商标后,随即推出红罐王老吉,市场上出现了加多宝红罐凉茶和广药生产的红罐凉茶两种包装十分相似的产品同时销售的局面,由此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
各自立场
开庭前夕,加多宝和王老吉作为对战双方不仅多次重申自己的立场,还拉来“后援团”参与助阵,可谓硝烟弥漫。加多宝反复力证自己才是红罐装潢的设计者;而王老吉也拥有十余名法学、知识产权专家的后援团,肯定其“王老吉”凉茶的装潢与该商品本身的不可分割性。
广药集团在京举行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保护研讨会,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红罐始终与“王老吉”组合,并产生了一个共同的识别作用以后,如果把红罐剥离给另外一个品牌,会给消费者带来识别混淆与困扰,从而违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
不过,加多宝方面也不示弱,坚称红罐包装、装潢已成为加多宝的重要财产,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并在2003年被我国司法判决所认定。广药擅自使用与加多宝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红罐包装、装潢之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加多宝有足够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坚信“红罐属于加多宝”。
专家建议
专家:装潢权之争关键在举证
法律专家认为,广药和加多宝的装潢权之争,其实法律依据明晰,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在于双方的举证内容。
律师介绍说,从法律规定来看,装潢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是依附在商标权下的。另一方面,装潢权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的。广药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加多宝则认为,以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金属易拉罐“王老吉”凉茶包装是自己设计的,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1997年获得专利。
开庭审理
一直“硝烟未停”的“红罐之争”再度正面交锋,各自坚称拥有凉茶红罐装潢权的加多宝和广药将在法庭之上举证说明,一场唇枪舌战的对决在所难免。“红罐之争”原本定于2013年4月15日开庭,但由于广药临时变更诉讼请求使得官司延期。双方于2013年5月8日再次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3年5月15日再次开庭。
双方举证
开庭前,诉讼双方都言必胜。
加多宝: 我们提供了49份证据。非常有力能证明正宗的红罐凉茶(包装)是属于加多宝的,我们对判决结果充满信心。
广药集团:广药集团提供的有20份证据左右,有相应的合同证据原件,我们有必胜的把握。
不仅如此,双方还力邀了“后援团”作为自己的后盾。早在2013年4月15日,加多宝就向媒体展示了由30多位来自北大、人大等法学权威于2012年底签署的支持加多宝的意见书,支持阵容非常强大;而广药王老吉也展示了相关材料,表示有数位专家为其站队。
加多宝一方认为,红罐凉茶的装潢设计是加多宝开创的,所以红罐外观对于加多宝品牌来说是特有的一个标识,也是加多宝凉茶的身份标签,在众多消费者眼中,加多宝特有的红罐,就代表了加多宝凉茶。加多宝集团董事长办公室行政总监冯志敏称,具体来讲我们提供了49份证据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权利的凭证 包括我们的设计证书、专利证书;第二部分我们十多年来推广使用红罐包装的装潢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包括我们的销量凭证、广告的凭证、促销的凭证,获得了社会上包括职能部分所颁发的荣誉。 第三方面就是我们作为红罐凉茶的经营方,因为对方的侵权遭受的损失。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已经非常有力能证明正宗的红罐凉茶(包装)是属于加多宝的,我们对判决结果充满信心。
广药集团认为,加多宝对红罐凉茶包装以及红罐凉茶的市场运营,以及王老吉凉茶知名度的提升,都是在广药的授权之下进行,加多宝只是被许可人,而不是权利所有人。他们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对胜诉充满了信心。广药集团副董事长倪依东称,广药集团提供的有20份证据左右,主要包括权属关系和侵权的实物或证明 还有相应的合同证据原件,我们有必胜的把握,因为按照相应的案例以及司法约定、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概念定义以及包装装潢的从属权利,我们认为广药集团有胜诉的把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显示,法庭归纳了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1、涉案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什么?2、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3、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到底谁构成侵权;4、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的确定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对此,加多宝做出回应称,本案涉及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即只存在包装装潢与商品来源能否分离的问题,不存在与商标能否分离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包装装潢与商标本来就具有独立的食品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针对这一辩论焦点,广药随机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广药认为,商品包装装潢的内容应当固定,文字、颜色图案应当固化,独立出来就不能形成已经固化的包装装潢,因此势必存在包装装潢是否能与商标分离的问题。
一审宣判
“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因认为这两句广告词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广药集团将加多宝公司及大幅张贴广告的一名百货公司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20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定“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是虚假广告。法院认为,加多宝的行为已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加多宝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已侵害了同为凉茶饮料经营者广药集团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了对同业竞争者广药集团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广州市南沙区民丰百货商店停止使用涉案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813250元;南沙区民丰百货商店经营者支付广医药集团合理费用2500元;加多宝公司在《广州日报》A1版、人民网首页刊登声明,向广药集团公开赔礼道歉。
终审判决
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驳回了广药集团所提出的红罐包装装潢案再审申请。据了解,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判决,加多宝与广药集团共同拥有使用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的权益。
发回重审
2019年7月1日,加多宝在其官网发布《加多宝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的公告》称,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裁定如下:一、决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判决赔偿
2023年7月10日,加多宝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加多宝凉茶”公告,加多宝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商标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该一审判决认定加多宝公司共同侵权,判决加多宝公司赔偿3.17亿元。
加多宝称,对此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并将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影响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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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背景信息
事件经过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