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章行业协会于1993年成立,是经
民政部批准、由从事印章业生产、经营、研究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国印章行业协会接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中国商业联合会的指导和管理。
发展历史
中国印章业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结晶,改革开放使印章业迅速发展,已形成一个传统工艺与现代工艺相结合的宏大产业,在建设具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印章行业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由从事印章业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民政部的规定,中国印协的活动地域面向全国,具有行业管理,业务培训,展览展示,信息交流,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职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国印协适应时代的发展,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指导,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多次举办产品技术展示会,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编辑印章作品和行业专刊,促进了印章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印协代表印章行业的方向和利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会员遍及全国,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中国印协愿与各界人士携手合作,共同开创印章行业的美好未来。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和发展协会,不断推动中国印章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印章行业的发展。
二、组织对印章行业发展的理论、方向、规划、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宣传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扩大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举办产品技术展示会和各种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传统工艺,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
五、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评定,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收集、编印优秀的印章作品和技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六、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联系、交流与友好往来,及时掌握先进技术和信息,促进印章行业的进步与繁荣。
组织机构
组织结构示意图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印章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SEAL TRADE ASSOCIATION缩写CSTA)。
第二条:中国印章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印章业生产、经营、研究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中国印章行业协会的宗旨是:略
第四条:中国印章行业协会接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印章行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依法成立的印章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个人会员:热心从事印章技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专家、艺术家、工艺师和科技工作者;对印章行业改革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关心支持印章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