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非营利全国性行业组织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China Health Inspection Association,CHIA),是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者和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主要职能
建设宗旨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履行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和服务会员的职能,促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完善卫生监督体制,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业务范围
(1)开展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者和公众的卫生法制意识;
(2)依据业务主管单位卫生监督的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卫生监督自律活动,探索卫生监督自律的新模式、新方法,促进卫生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与管理;
(3)开展卫生监督相关领域继续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4)接受委托,开展卫生监督相关的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研发、卫生学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推广卫生监督相关先进技术;
(5)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拟定或修订卫生监督方面的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制定发展建设规划;
(6)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卫生监督相关技术评审工作;表彰先进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优秀的协会工作者,总结推广有益经验;
(7)开展卫生监督相关的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社团、国际组织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8)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卫生监督有关的信息资料、期刊、书籍;
(9)促进政府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反映其合理诉求,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0)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卫生监督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China Health Insp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HIA。
第二条本会是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者和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履行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和服务会员的职能,促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完善卫生监督体制,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康街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者和公众的卫生法制意识。
(二)依据业务主管单位卫生监督的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卫生监督自律活动,探索卫生监督自律的新模式、新方法,促进卫生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与管理。
(三)开展卫生监督相关领域继续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接受委托,开展卫生监督相关的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研发、卫生学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推广卫生监督相关先进技术。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拟定或修订卫生监督方面的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制定发展建设规划。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卫生监督相关技术评审工作;表彰先进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优秀的协会工作者,总结推广有益经验。
(七)开展卫生监督相关的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社团、国际组织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卫生监督有关的信息资料、期刊、书籍。
(九)促进政府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反映其合理诉求;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承担卫生监督及相关工作的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事业单位;
2、为卫生监督提供服务以及支持关注卫生监督工作的企业;
3、与卫生监督有关的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
1.本会单位会员的负责人;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卫生监督工作一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卫生监督工作三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获得医、技师及以上职称的卫生监督人员;
3.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卫生行政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行政干部;
4. 从事卫生监督相关技术、研究、法律等工作两年以上的相关人员。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本会登记注册发给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2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本会登记注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协会实际工作的卫生监督专家、卫生监督工作管理者和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社会人士或是在卫生监督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单位代表。
第二十条在会员代表大会届中,由理事会商业务主管单位后决定理事的增补和罢免,但调整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规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四)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罢免程序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由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二)所有罢免人员的情况,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财产不流失。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会徽
第四十二条本会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呈圆型。会徽图案中央是卫生监督徽图,徽图上方边缘刻有中国卫生监督协会中文,徽图下方边缘刻有中国卫生监督协会英文China Health Inspection Association,以蓝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21日中国卫生监督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社会组织查询.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概况.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协会章程.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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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