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是于2010年启动正式启动,是根据
科技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医院行业科学技术奖项,其主旨是在于激励医院管理实践探索和医院管理理论、政策、研究方法的创新,推进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表彰奖励医院管理创新实践成就和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我国医院管理水平提高。2010年首次次评审中22个项目分获二、三等奖,一等奖空缺,获奖项目涉及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学科建设、医疗质量、门诊管理等多个方面。
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励工作,保证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中国医院协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医院科技创新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于实践。
第四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中国医院协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医院科技创新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未经中国医院协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宣传活动。
第六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授予在医院改革与管理实践、医院服务、医院管理理论、方法与技术等领域研究创新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在科研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或单位不得作为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
第七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是授予医院管理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八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在中国医院协会领导下负责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与推荐指导工作。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事务工作,并按年度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医院管理实践创新和基础理论研究两个方面。
(一)医院管理实践创新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院管理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
2.医院改革的实践研究成果;
3.医院服务、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方面的实践成果;
4.引进吸收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和先进技术应用于医院管理实践的研究成果。
(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现和提出对医院管理学科领域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2.医院管理学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
3.医院管理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政策研究成果。
第十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评审标准:
(一)医院管理实践创新成果综合评定标准:按照先进性与难度、推动医院管理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的管理实践,思路独特,有重要创新,达到了同类管理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发展与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的管理实践,思路新颖,有较大的创新,达到了同类管理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的管理实践,思路新颖,有一定创新,达到了同类管理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综合评定标准:按照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及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医院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医院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医院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医院协会领导、医院管理及相关领域专家和中国医院协会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中国医院协会会长聘任。
第十二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初选和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贯彻执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决议;
(二) 负责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初审、公示、终审、奖励与发布等组织工作;
(三) 负责有关医院科技创新奖励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推荐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列推荐单位,主要是指各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协会以及设有编制内附属医院的教育部和卫生部直属高等院校、国家级医院管理相关研究机构。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会负责本辖区推荐项目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未成立医院协会的省、自治区建议由卫生厅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辖区推荐项目的汇总和报送。设有编制内附属医院的教育部和卫生部直属高等院校、国家级医院管理相关研究机构可直接报送本单位的推荐项目,但需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会通报推荐项目基本情况。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推荐项目分别总后卫生部和武警总队后勤部卫生部汇总和报送。各推荐单位根据评选标准评审后确定推荐项目数,每个推荐单位推荐候选项目不得超过5个,应于评审当年5月31日前报送有关推荐材料。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奖、军队奖项和相当等级医院科技创新奖励的项目可以推荐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已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当年同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在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
第十八条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
第十九条推荐时应填写《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候选项目推荐书》,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将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办公室。上报中国医院协会的材料包括;推荐表1份、主要成果和业绩及证明材料1份、专家推荐表2份。上报 材料具体要求:
(一)证明材料:包括思想政治、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风方面的内容,事迹应附加材料;
(二)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
(三)成果之论文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国外正规期刊、国家级期刊或者国内一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成果专著必须是正规出版社出版;
(四)成果及论文应为主要贡献者并为第一、二作者;
(五)专家推荐表应由不同单位并对推荐人及其成果比较了解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两位专家填写;
(六)推荐表由各推荐单位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后填写推荐意见报中国医院协会。
(七)申报奖励项目属于应用研究的,应在申报当年的前一年批复鉴定(应用1年以上);属于基础研究的,其内容的相关论著截至推荐时间必须公开发表1年以上,主要论著同时注明引用情况,含他引、自引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一)不符合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
(三)不符合伦理学原则的;
(四)原始材料不完全或不真实;
(五)有悖相关法律、法规的;
(六)填写资料不完整,无法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在推荐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由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二)初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中国医院协会科技评审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
(三)初审结果媒体公示30日。
(四)终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和已经解决异议的项目进行终审。初审与终审均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评审表决采取书面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推荐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要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凡不接受终审结果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推荐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
第二十四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完成人或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获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解决方式。
第三十条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进入终审。
第三十一条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办公室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并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七章颁奖
第三十二条授奖名额:每次授奖不超过28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20项。如无符合某级别标准的项目,该级别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由中国医院协会确认、发布,对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奖项授予奖章,对获得一等奖的奖项颁发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中国医院协会奖励决定为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国医院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