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医药企业文化建设协会主要是由中央、各省(区、市)医药企业(集团)及知名民营、合资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团体,是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国家一级社团法人。
建设宗旨
面向行业、服务企业,在继承中创新、在实践中探索,以研究促实践,以实践促发展,推动医药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医药企业文化建设的研究与实践,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流医药企业,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为医药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扎实有效的服务。
业务范围
(一)针对医药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任务,积极组织推动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思想文化工作者深入生产经营第一线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把握基层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状况和员工的思想动态,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的新思路,确保医药思想政治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组织发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者、思想文化建设工作者,以
邓小平理论
(三)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形势、新要求,召集医药行业思想文化建设工作者、大中型医药企业集团的领导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唯物辩证法,从医药行业的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应用性理论和基础性理论研究,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医药行业特色的思想文化建设的科学理论体系。
(四)根据医药改革发展的要求和思想文化道德建设的新情况新任务,重新组建一支有坚定信念、有理论政策水平和研究能力的特约研究员队伍,深化课题研究,使医药思想文化道德建设的研究工作,真正成为推动医药改革、发展、稳定的动力和保证。
(六)开展医药企业文化、企业精神、职业道德、员工岗位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单位赴国内外思想文化道德建设的先进地区进行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
(七)定期评选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其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全国医药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和优秀研究成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与
国家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共同组织全国医药行业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
(八)本会的各项学习、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根据其内容,分别以中国医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医药企业文化建设协会名称组织。
(九)办好本会会刊《医药思想文化研究动态》,编辑出版有质量、有行业特色,适应医药经济改革、发展需要的思想文化建设优秀论文、论著等优秀研究成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第二条 本会性质:
中国医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医药企业文化建设协会)是由中央、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经济集团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团体自愿结成,由企业群体自己管理的行业性群众研究组织,是组织推动全国医药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理论研究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团体,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国家一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中国医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医药企业文化建设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针对医药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建设高素质员工队伍需要,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容、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改进,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上下功夫。
(三)坚持面向基层,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解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问题为主,研究课题以企事业单位当前面临的任务为主,研究的目的以为领导决策提供翔实、准确的依据为主。针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起点,切实把基层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医药职业道德建设工作中的难点、热点、疑点和深层次的问题作为研究工作的重点。
(四)坚持点面结合的活动形式。即既有全行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活动,又有分地区分片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社团管理机关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校场小九条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针对医药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任务,积极组织推动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思想文化工作者深入生产经营第一线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把握基层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状况和员工的思想动态,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的新思路,确保医药思想政治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三)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形势、新要求,召集医药行业思想文化建设工作者、大中型医药企业集团的领导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唯物辩证法,从医药行业的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应用性理论和基础性理论研究,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医药行业特色的思想文化建设的科学理论体系。
(四)根据医药改革发展的要求和思想文化道德建设的新情况新任务,重新组建一支有坚定信念、有理论政策水平和研究能力的特约研究员队伍,深化课题研究,使医药思想文化道德建设的研究工作,真正成为推动医药改革、发展、稳定的动力和保证。
(六)开展医药企业文化、企业精神、职业道德、员工岗位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单位赴国内外思想文化道德建设的先进地区进行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
(七)定期评选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其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全国医药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和优秀研究成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与
国家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共同组织全国医药行业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
(八)本会的各项学习、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根据其内容,分别以中国医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医药企业文化建设协会名称组织。
(九)办好本会会刊《医药思想文化研究动态》,编辑出版有质量、有行业特色,适应医药经济改革、发展需要的思想文化建设优秀论文、论著等优秀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医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医药企业文化建设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范围:
(一)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集团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二)全国医药系统的独资、合资、民营企业;
(三)全国医药系统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四)各省、区、市医药系统思想文化建设研究团体。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比较健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及其理论研究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三)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及其研究成果比较显著,在全国省、市、地区医药系统中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办公室审核、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本会办公室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和取得会刊及其它资料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五)为本会开展有关活动提供支持;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为本会会刊积极撰稿、投稿,办好会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用书面通知本会;
(二)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研究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任务;
(三)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四)确认理事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通过本会各项重要工作制度和重要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本会秘书长以上的领导成员,确认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推行的有关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本会日常领导工作的常务副会长和主管日常具体工作的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均由理事会协商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及其理论研究工作熟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专职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检查各项工作活动计划的实施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四)代表本会或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常务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在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或讲话。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活动计划;
(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政研会(企业文化建设协会)和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向主管领导提出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意见;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工作事务;
(六)定期向会长、常务副会长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与支出:
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部门资助;
(四)会员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支出:
(一)年会、秘书长工作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会以及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学习、培训等专项会议的支出;
(二)本会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交通、通讯(电话)、会议文件、资料、本会会刊及报纸、杂志、书籍等方面的支出;
(三)本会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费、旅差费、工资福利、保险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四)按照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开拓为行业、为社会服务项目的投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的收缴标准
(一)理事单位 ------元
(二)本会副会长单位 ------元
(三)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 ------元
会费缴纳时间:当年3月初至9月底。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借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