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政研会(全称:中国化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4年6月,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由中宣部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主管。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化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hemical Enterprise Cultures Construction,缩写为CACE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四个全面”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企业党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服务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企业党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典型经验;
(三)参与制定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企业文化建设规划;
(四)开展企业党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和业务咨询活动;
(五)组织政工、企业文化干部业务培训、考察及学术交流,开展咨询及培训,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企业党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综合性内部刊物;
(七)承担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石油和化工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石油和化工行业内企业党建工作、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特色和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聘请顾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研究课题;审查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的有关提案和报告;与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和组织研究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管理本会资产、会费、资料、档案等内部事务;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一区23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