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理论体系上的新颖性。该书一改单一解释刑法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与解释刑法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来最新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罪刑适用绪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的全新内容体系。显然,这一体系不仅在理论上有所创新,而且在内容上有其特定的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2)罪名体系上的科学性。在不打破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基本分类(特别是节的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侵犯法益的新标准进行罪名类别划分,具体设计出了我国刑法罪名新体系。尤其区分了各章节的重点罪名与非重点罪名,增加了罪之比较及量刑适用、典型案例适用等新的内容和体例,不但使重点罪名相对突出,而且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合理。(3)具体操作上的实用性。特别在罪名阐释及量刑适用上,加大了认定力度和具体适用的规范性,不仅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中,而且将全部罪名逐一在目录中列出,使《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李晓明,男,1959年6月生,河北人,法学硕士。现任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江苏省刑法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分别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主要著作有《
中国刑法基本原理》、《
行政刑法学导论》、《经济刑法学》、《中国犯罪学论纲》、《经济犯罪学》和《中国保安学》等。先后两次承担国家“九五”社科规划重点课题,主持完成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正在主持中国法学会重大课题和司法部重点课题。1997年被评为河北省社科“优秀青年专家”,同年被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管优秀专家”,享受政府津贴。2000年被评为江苏省中青年法学家,2001入选江苏省“
333工程”重点培养对象,2002年获苏州大学“北美校友会杰出成就奖”,2004年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访学,2005年至2007年在美国波士顿学院法学院和东北大学法学院访学。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秩序罪(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就刑法的类型而言,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前者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一切刑法规范之总和,具体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形式。后者是指把规定犯罪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并以专书或法典表现出来的刑法,也即刑法典。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划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前者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效力的刑法,也即其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通常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但也有人认为,作为刑法典补充的并具有相同效力范围的单行刑法也属于普通刑法的范围。特别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人员、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和特定事项的刑法。根据刑法形式上的独立与否可将其划分为单独刑法和附属刑法。前者是指其法律规范全部是由单一的刑法内容构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而后者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这些附属刑法在法律中不是主体部分,始终处于一种附属地位,故称其为附属刑法。根据刑法规范是否完备可将其划分为完备刑法和空白刑法。前者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成立要件等法律规范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不需要再参照其他法律的刑法。后者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等法律规范没有作出完备的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委任其他法律作出规定的刑法。刑法典和单行刑法大多是完备刑法,附属刑法大多是空白刑法,当然也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