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罪刑适用
201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中国刑法罪刑适用》是由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晓明。
内容简介
《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理论体系上的新颖性。该书一改单一解释刑法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与解释刑法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来最新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罪刑适用绪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的全新内容体系。显然,这一体系不仅在理论上有所创新,而且在内容上有其特定的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2)罪名体系上的科学性。在不打破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基本分类(特别是节的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侵犯法益的新标准进行罪名类别划分,具体设计出了我国刑法罪名新体系。尤其区分了各章节的重点罪名与非重点罪名,增加了罪之比较及量刑适用、典型案例适用等新的内容和体例,不但使重点罪名相对突出,而且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合理。(3)具体操作上的实用性。特别在罪名阐释及量刑适用上,加大了认定力度和具体适用的规范性,不仅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中,而且将全部罪名逐一在目录中列出,使《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简介
李晓明,男,1959年6月生,河北人,法学硕士。现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江苏省刑法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分别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主要著作有《中国刑法基本原理》、《行政刑法学导论》、《经济刑法学》、《中国犯罪学论纲》、《经济犯罪学》和《中国保安学》等。先后两次承担国家“九五”社科规划重点课题,主持完成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正在主持中国法学会重大课题和司法部重点课题。1997年被评为河北省社科“优秀青年专家”,同年被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管优秀专家”,享受政府津贴。2000年被评为江苏省中青年法学家,2001入选江苏省“333工程”重点培养对象,2002年获苏州大学“北美校友会杰出成就奖”,2004年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访学,2005年至2007年在美国波士顿学院法学院和东北大学法学院访学。
目录
第一编 罪刑适用绪论
第一章 罪刑适用中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罪刑适用与刑法适用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第三节 刑法典、单行刑法及刑法解释的关系
第二章 法条结构
第一节 罪名
第二节 罪状
第三节 法定刑
第三章 法条竞合
第一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第二节 法条竞合的分类
第三节 竞合法条的适用原则
第四章 罪名体系
第一节 外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三节 罪名体系的重新整合
第二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第四节 强奸罪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
第七节 绑架罪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九节 诬告陷害罪
第十节 非法搜查罪
第十二节 侮辱罪
第十三节 诽谤罪
第十四节 刑讯逼供罪
第十五节 暴力取证罪
第十七节 报复陷害罪
第十八节 破坏选举罪
第二十节 重婚罪
第二十一节 虐待罪
第二十二节 遗弃罪
第二十三节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抢劫罪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三节 诈骗罪
第四节 侵占罪
第五节 职务侵占罪
第六节 挪用资金罪
第七节 敲诈勒索罪
第八节 其他侵犯财产罪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三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一节 爆炸罪
第四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六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八节 交通肇事罪
第九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十节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三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五节 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四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五节 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
第四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五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九节 逃汇罪
第十节 骗购外汇罪
第十一节 洗钱罪
……
第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金融诈骗罪
第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秩序罪(1):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秩序罪(2):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秩序罪(3):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秩序罪(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秩序罪(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秩序罪(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秩序罪(7):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四编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走私罪
第二十三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十四章 妨害司法罪
第二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第二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后记
前言
就刑法的类型而言,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前者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一切刑法规范之总和,具体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形式。后者是指把规定犯罪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并以专书或法典表现出来的刑法,也即刑法典。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划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前者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效力的刑法,也即其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通常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但也有人认为,作为刑法典补充的并具有相同效力范围的单行刑法也属于普通刑法的范围。特别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人员、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和特定事项的刑法。根据刑法形式上的独立与否可将其划分为单独刑法和附属刑法。前者是指其法律规范全部是由单一的刑法内容构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而后者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这些附属刑法在法律中不是主体部分,始终处于一种附属地位,故称其为附属刑法。根据刑法规范是否完备可将其划分为完备刑法和空白刑法。前者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成立要件等法律规范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不需要再参照其他法律的刑法。后者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等法律规范没有作出完备的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委任其他法律作出规定的刑法。刑法典和单行刑法大多是完备刑法,附属刑法大多是空白刑法,当然也有例外。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11 14:19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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