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技国际交流协会
社会团体
中国农业科技国际交流协会(China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英文缩写:CAAIE)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农业部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协会旨在农业领域积极推动中国和世界各国(地区)在科技、生产、贸易、人力、信息等方面的民间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友谊,为农业改革开放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更好地为我国“三农”建设而贡献力量。2007 年9 月,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批准,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正式挂靠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发展历史
协会在引进国外品种、技术、资金和人才方面取得一些工作进展;在农业“走出去”方面也有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在开发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协会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农业民间国际交流行业协会,将以“高起点、高平台”的要求进行协会建设、完善协会职能,做好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扎实推进农业“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工作,竭诚为新老会员提供高质量服务。
主要职责
一、 组织中国国际农业发展高端论坛,调查研究国内外农业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部门制定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 推动中国农业国际商务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建设多语种的农业“走出去”,“引进来”信息平台;
三、 组织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引入国外对华农业投资和高新技术;
四、 举办农业国际会议、研讨会和展览会,人才培训和研修生项目活动,组织接待和派出国际交流考察团组;
五、 协助国内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等业务;
六、 为国外农业企业开拓中国市场提供信息咨询;
七、 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农业科技国际交流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英文缩写:CAAI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积极开展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服务“三农”,推进中国同世界各国(地区)在农业生产、科技、经贸、投资、人员、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农业国际交流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农业部与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开展以下各项业务:
(一)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章,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发展;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农业发展动态和趋势,提供农业咨询服务;
(三)建设中国农业国际交流信息网络,打造多语种农业国际交流网络信息平台;
(四)承办政府机构等委托或资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五)组织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引入国外对华农业投资和高新技术;
(六)参与和促进我国农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有关活动;
(七)组织农业国际合作论坛和研讨会;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农业展览;
(九)组织农业国际交流考察;
(十)开展农业领域的人才培训和研修生项目活动;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编写出版会刊和其他资料;
(十二)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其它有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农业行业具有一定影响,愿意积极开展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机构讨论通过;
(三)按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及其管理依照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主持研究本团体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 可提名副会长、秘书长;
(五) 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会费及其管理依照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05 18:54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