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非营利社会团体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是1995年经农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主要职责
1、发挥桥梁与中介作用,成为国内外农业经贸企业和相关团体之间交流与合作的依托,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联系的媒介。
2、发挥民间组织作用,把大家联合起来,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业务的经验,加强经济联系,提供合作机会,形成集团优势共同开发国际市场,利用国外资源。
3、发挥宣传作用,加强对农业开发、乡镇企业发展和农业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成就、政策、法规和发展环境的宣传,加深国内外有关方面和人士对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认识和理解,扩大这项事业的国内外影响。增进外国投资者对国内农业的资源状况、投资合作的程序以及风险收益情况等背景资料的了解,促进国内外向型农业企业对国际市场行情、贸易规范等方面的了解。
4、发挥信息中心的作用,进行有关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信息交流,为有农业合作意向的国内外企业提供准确、及时和具体的经贸信息。
5、发挥服务作用,进行有关农业国际合作方面的课题研究、项目论证、咨询服务、学术研讨,以及人员培训等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简称:CAPIA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或有志于我国农业合作与交流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农业人才、技术、投资与贸易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农业企业发展,促进优质农产品的国内、国际贸易,推动中国农业走出去,传播中国文化,提升中国农业的国际影响力,促进中国农业产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全面发展我国农村经济。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确保社团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
第二章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1.促进农业人才、技术、投资和贸易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农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农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
2.推动我国优质农产品的国内、国际贸易,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览、展示、交流活动;
3.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国际合作活动,组织国内外农业考察和交流活动;介绍和宣传中国农业发展的政策、成就和经验;
4.交流农业国际合作的经验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信息网络,拓展国内外市场,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
5.为农业和农村国际合作项目提供咨询等多方面服务,组织农业农村产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从业素质;
6.接受政府或相关单位委托,承接国内外有关农业和农村的研究课题以及开发项目的评估和论证。收集反映产业发展的相关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授权主持或参与制定相关产业标准及发展规划。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良好的诚信、契约与合作精神;
5.愿意为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提名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4.审核拟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受会长委托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3 月1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展历程
2023年10月26日,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保险金融分会成立,该分会将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化管理,并促进农业及保险金融领域融合发展。
参考资料
促进会简介.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
全国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公告.中国社会组织平台.
关于促进会.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31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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