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先进材料学会
非法组织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五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先进材料学会在名单中。
学会简介
中国先进材料学会是政府核准的公益性学术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
资格。它由从事先进材料领域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组成,是推动我国先进材料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先进材料领域影响力最大的学术组织之一。中国先进材料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崇尚社会公德。在政府关心和指导下,它传承中华文化精髓,旨在团结和组织广大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实际,促进先进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各学科的联系与合作;繁荣先进材料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加速我国先进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积极开展先进材料知识的继续教育和普及,促进先进材料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中国先进材料学会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先进材料科学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我国材料科学和技术的国际地位。
中国先进材料学会的学术活动主要包括:(1)组织学术专题讨论会、座谈会、研讨会、演讲和先进材料会议,特别是国际先进材料学术会议和中国先进材料学术年会,以促进我国先进材料科学和技术的发展;(2) 进行先进材料科学技术调研, 搜集学科发展前沿,借助与知名专家、学者的学术交流的机会,掌握学科研究的最新前沿技术,为我国先进材料科研工作者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咨询、决策提供依据;(3) 帮助我国先进材料研究工作者参与国际先进材料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及国际会议等各项活动,介绍和推广我国先进材料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借鉴国际新材料、新技术,大力推进我国先进材料领域的国际化步伐。
中国先进材料学会是我国先进材料领域具全球影响力的学术组织之一。中国先进材料学会旗舰杂志Journal of the Chinese Advanced Materials Society (ISSN 2224-3682)拟由著名出版商Taylor & Francis出版(相关谈判工作已完成)。
中国先进材料学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大力推动我国先进材料科学技术的国际化步伐,努力提升内涵,强化特色,把提高质量作为学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为建成国内一流学会而努力。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与宗旨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中国先进材料学会(英文:CHINESE ADVANCED MATERIALS SOCIETY;缩写为“CAMS”)。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全国范围的从事先进材料研究的科研工作者、科学家以及知名学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实际,促进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在先进材料科学技术前沿和发展新型材料方面的横向联系与合作,繁荣先进材料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加速先进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做出贡献;积极开展先进材料科学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和普及工作,为促进先进材料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做出贡献。
第四条: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团结先进材料科学工作者,共同为发展我国先进材料科学事业和提高材料界的国际地位做出贡献。
第五条:中国先进材料学会将办成一个民主、集中、运作高效的社团;以香港和北京为基地,研究、继承、发扬和传播先进材料的技术和文化和技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大影响力。
第二章范围与活动
第六条:学术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组织学术专题讨论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一系列的演讲和先进材料会仪,特别是先进材料学术年会,以促进我国先进材料的发展;
进行先进材料科学技术调查研究, 搜集先进材料的发展前沿,借助一流专家、学者的学术交流的机会,掌握其先进材料研究的最新前沿技术,为我国先进材料研究的科研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咨询、决策提供依据;
为先进材料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国科研工作者颁发以杰出科学家名字命名的奖。
帮助先进材料研究工作者积极参与组织的国际先进材料专题讨论会、研讨会以及国际会议等各项大型活动,积极介绍和推广我国先进材料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借鉴国际的新材料、新技术,大力推进我国先进材料领域的国际化步伐。
第七条:学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先进材料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的职能;
经有关部门同意和授权,对先进材料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收集、分析并发布。
搜集国际先进材料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最新技术,为我国先进材料科技工作者提供研究方向指引。
对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建言,并尽可能参与先进材料领域的指南制定,为我国先进材料研究更快的国际化作出贡献。
组织开展从事先进材料研究的科技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该领域的行业素质。开展咨询服务,宣传政府对先进材料研究的最新发展方向,通过与国际同行进行交流学习,加快我国先进材料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并扩大我国先进材料研究在国际上的影响。
第三章组织、职能与运作
第八条:本会组织机构有: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占35%左右)、先进材料科研工作者、专家以及知名科学家(占45%左右)和学会会员代表(占20%左右)组成;
常务理事会应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出资人、我国先进材料领域的专家和基本会员代表组成;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各一名,经主席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提名,基本会员大会或基本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主席应为我国先进材料领域的知名专家、科学家。
第十条:基本会员大会或基本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完全享有权利的基本会员组成,决定及讨论本会会务;设主席、副主席若干名,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秘书处提前二个月用挂号信或电子邮件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就特别事项召开特别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确定本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选举领导机构成员;
通过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等;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秘书处设秘书长和执行秘书长各一名,由主席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或团体、单位组成,设主席、副主席若干名,常务理事20名、其中执行理事3--5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召集人、副召集人从出资最多的前三名人员(或出资人代表)中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为本会行政机关负责制定会务、活动计划,提交每年工作及财政报告;
理事会的职权有:
A)、确定和领导本会的活动,
B)、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C)、执行本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所有决议,
D)、决定设立和取消分支机构、办事处和代表机构,
E)、审定基本会员资格并向会员大会提名荣誉会员和本会荣誉领导人选,
F) 、代表本会向第三人做出任何行为或签订任何合同,
G)、聘用或解聘本会高级专职工作人员并确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方针和政策,
H)、草拟年度报告和账目,
J)、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理事会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秘书处内部部门设置;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执行理事由理事会召集人、副召集人、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根据主席提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命。
第十四条: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构,负责监察理事会的运作,查核账目及提供有关意见并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监事若干名;
1、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
A)、监察理事会财务
B)、审查本会账目
C)、当理事会行为令监事会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问题时,有权要求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处理。
第十五条: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和执行秘书长各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和执行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执行秘书长推荐(提名),由主席和秘书长研究后任命。秘书处在理事会召集人和主席的领导下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本条为本章程的附加条款。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中的表决权如下:所有理事会成员平等,一人一票。但考虑到学会发起人,对本会的创建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使创办协会的思想、理念以及协会的运作模式能更好的贯彻落实、保持协会有一个稳定、持久的发展,特赋予发起人在基本会员大会或基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需要表决的会议中拥有最终发言权。
第四章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会员分普通会员、基本会员和荣誉会员,基本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任何从事先进材料研究的工作者并赞成本会章程和宗旨者,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成为普通会员,普通会员由二名基本会员推荐,经执行秘书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缴交入会会费便可成为基本会员;
第十九条:任何赞同并致力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团体或单位,经理事会通过,并缴交入会会费便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召集人、副召集人、本会主席提议并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委任和聘请有特殊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世界知名专家科学家等担任本会顾问、理事会荣誉召集人、荣誉主席和副主席等领导职位。上述自然人和法人无需缴交会费。
第二十一条:凡会员因违反及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荣誉及利益,经常务理事会议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普通会员、基本会员可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应活动,基本会员可出席基本会员大会,并有发言权、提名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享受本会为基本会员提供的一切权益,并享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并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察权。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员需按有关规定缴交入会基金及其它有关费用遵守纪律和内部规章,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致力于发展本会会员及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四条:任何会员违反本章程及内部规章,将受到下列处分:
A)、口头警告
B)、书面批评
C) 、记过、记大过
D)、开除会籍;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均得以处分:
A)、做出损害本会良好声誉行为或严重危害本会利益者,
B)、因各部门成员执行任务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者,利用本会名义与职权,而谋取私利者;
第二十六条:任何处分案,理事会必须先让犯错者进行自辩,再根据情况由会议投票决定。
第七章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的会费;
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执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常务理事会授权财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对本会财务工作和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节余经费不得在会员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清楚、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计不得兼任财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表决权票同意后,提交基本会员大会或基本会员代表大会;基本会员大会或基本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基本会员或基本会员代表到会,经无记名投票并获得51%(含51%)以上的表决权票同意,章程修改始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九章 终止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基本会员大会或基本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2 16:07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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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