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低碳协会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低碳协会致力于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低碳技术创新,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
协会规模
中国低碳协会是由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技术研发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知名企业、研发机构、行业专家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交运部、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能源局、林业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及国务院参事室等国家部委指导。
中国低碳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办事机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九部、十委、六中心、三组织(非正式)。
标识释义
标识为绿色,代表健康、低碳、环保;
三枚小叶子,构成一个顺时针旋转的球体,意味着绿色经济循环发展
叶片的茎脉如萌芽,蕴育着低碳产业朝气蓬勃;
中间是个人字,表达“绿色低碳”以人为本
协会章程
一、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Low Carbon
二、英文缩写为:CALC
三、注册号码为:53377060-001-12-10-9
第二条 中国低碳协会是由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技术研发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知名企业、研发机构、行业专家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中国低碳协会搭建政府与企事业间推动低碳发展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做好低碳产业结构以及能源结构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创新,反映企业意愿和要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低碳导向型社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交运部、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能源局、林业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及国务院参事室等国家部委指导。
第五条 中国低碳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产业技术、设备引进、转化与推广;
二、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实施低碳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
四、信息化应用服务、行业标准监督管理;
五、出版低碳产业刊物,定期编撰协会通讯,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组建俱乐部和沙龙;
六、争取政府项目资金、国际基金,扶持企事业技术开发进步;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八、举办学术会议、开展咨询服务、技术评估及示范工程建设;
九、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
十、举办年会、论坛、研讨会、推介会、展览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第七条 中国低碳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会员分会员和荣誉会员。会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与低碳产业相关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中国低碳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低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为中国低碳协会的单位会员;
三、从事低碳产业的行业专家或个人,即为中国低碳协会的个人会员。
四、 荣誉会员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授予。
五、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荣誉会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中国低碳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可以不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会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接受并支持本会组织的调研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办事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授予名誉副理事长和顾问;
五、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六、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中国低碳协会主席团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等,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主席团主席实行轮值制,设执行主席一人,由理事长担任;轮值主席由主席团协商产生,轮流担任;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主席团会议,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行使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协会办事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会选举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休会期间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的任免(聘任)程序委任;批准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经会议选举通过后,由秘书长按程序聘任;
三、负责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协会宗旨
中国低碳协会搭建政府与企事业间的低碳发展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做好低碳产业结构以及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
服务定位
联系政府:调查研究中外低碳产业发展,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推动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低碳发展产业;借鉴国外低碳发展经验,促进低碳行业发展;
服务企业:构建低碳发展平台,为企业提供绿色经济及低碳技术的信息;帮助企业引进技术及融资;反映企业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
工作任务
一、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进行产业政策调研、反映企业意愿和要求;
二、产业技术、设备的引进、转化与推广;
三、做好会员服务与管理,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实施低碳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
五、信息化应用服务、行业标准监督管理;
六、编辑出版《低碳》杂志、定期编撰《中国低碳协会通讯》,组建俱乐部和沙龙;向会员提供经济技术及市场信息;
七、争取政府项目资金、国际基金,扶持企事业技术开发进步;
八、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九、举办学术会议、开展咨询服务、技术评估及示范工程建设;
十一、组织低碳消费、低碳生活、低碳出行等公益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
参考资料
协会简介.中国低碳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8 16:36
目录
概述
协会规模
标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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