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简称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民族文化、民族节庆等领域的科研教育单位、专业性组织及专家、学者、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学术团体组织。
机构简介
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严谨治学、不断创新、理论联系实际等原则,推动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推动民族节庆活动的蓬勃发展。遵守《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在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指导和领导下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将每年举办“中国民族节庆峰会”,研讨民族节庆领域的政策机制、产业发展、学术成就和传播策略等话题;牵头成立“中华节庆联盟”和“节庆传播联盟”两大战略协作体,并通过“中华节庆网”、“中华民族节庆(通讯月刊)”,搭建一个学者、媒体与地方节庆组织之间的桥梁。
主要工作
1、整合节庆资源,编辑发行《中华民族节庆》(通讯月刊)、创建维护“中华节庆网”,为各联盟成员提供资讯信息,交流经验,传播民族及地方节庆活动;
2、制作《中华节庆》电视专题节目,在旅游电视联盟播出,形成稳定的新形势的节庆传播网络;
3、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或峰会,围绕节庆产业及各民族各地方节庆活动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开展研讨活动;
4、组织专委会相关专家学者,为各民族和各地方政府提供节庆文化与经济发展研究性支持,针对其民族文化或节庆活动进行实地调研、分析、研究及解决,树立并打造民族品牌;
5、提供一流的节庆文化活动的宣传方案,开创新形势的节庆传播模式。邀请节庆传播联盟中的部分媒体,走进某一民族或地方的节庆活动,寻找民族特色点,传播民族文化及品牌;
6、积极开展民族文化及节庆活动的对外交流活动,组织联盟成员考察国际节庆活动,选送优秀节庆活动实现节庆互访、文化交流。
章程
第一条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是The National Festival Committee of CUAES,缩写为NFC。
第二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民族文化、民族节庆等领域的科研教育单位、专业性组织及专家、学者、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学术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严谨治学、不断创新、理论联系实际等原则,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推动少数民族节庆活动的蓬勃发展。
本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分支机构,遵守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严格按照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监督与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秘书处设在北京中新美迪文化发展中心。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定位是:作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下设的一个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在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指导和领导下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发展目标是:在中国人类学和民族学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创新中,组织和推动民族节庆文化专业的发展,同时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推动少数民族节庆活动的蓬勃发展。
第八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1、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2、愿按期缴纳会费;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二) 个人会员:
1、承认并遵守本会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愿按期缴纳会费;
3、在行业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或研究成果;
4、关心并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印发的有关刊物;
(四) 对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获得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六)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 及时向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五) 积极参加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 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三) 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五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的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对予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要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 决定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聘任;
(七) 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主席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议闭会期间,本会内出现重大问题时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主席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民研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最高负责人由主席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本会会议;
(二) 检查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采用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请民族工作或文化行业的资深领导同志为名誉主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请本研究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同志为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民研会允许的范围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民族节庆研究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民研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兼职工作人员没有工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全部过程须在中国民研会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民研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民研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如有违反中国民研会章程等行为发生,中国民研会可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直接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民研会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中国民研会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0年7月10日经主要发起人、负责人、骨干会员(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0年9月10日,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