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的学术团体,专注于中医药信息理论与技术的深入研究和应用,致力于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服务能力提升,以推动中医药信息事业的持续发展。所在地是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组织结构
会 长:吴刚
副会长:徐皖生 杨友群 刘群峰 朱佳卿 吕玉波 陈涤平 杨龙会 苏荣彪 彭清华 姜彤伟 杜建强 潘华峰 陈运中 侯卫伟 王振宇 何新飞 马晋昆
秘书长:朱佳卿(兼)
副秘书长:苏庆民 彭春龙 魏伟 王奕 李强 胡以明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
发展历程
2022年8月6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李时珍研究分会成立,并召开了第一届学术大会。
2024年4月21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刘完素研究分会成立大会暨刘完素学术思想继承与发展研讨会在河北省保定市召开。7月6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微创技术信息研究分会成立。11月2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旴江医派研究分会成立。11月10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肿瘤康复分会成立。
主要职能
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章程(2020年10月25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为CIATC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中医药行业信息交流、管理、研究、开发等方面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联合全体会员,进行中医药信息理论与应用技术的学术研究,开展中医药信息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提高中医药行业的信息学术、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中医药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和国家卫生事业现代化管理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中医药信息的学术交流和研讨;
(二)组织开展中医药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开发中医药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四)开展中医药信息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包括会员在内的广大中医药信息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五)开展中医药信息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推广新成果和新技术;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医药信息技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信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九)参与中医药信息标准、政策法规的研制,参与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促进中医药信息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贯彻落实;
(十)普及中医药信息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级各类中医药企、事业单位或从事信息研究的学术团体,凡承认拥护本会章程并愿意参加本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中医药信息学术、管理、研究开发、咨询服务、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或在实践工作中有一定贡献或影响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完成本会布置、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会工作细则,编制活动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年度活动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可聘任若干人员负责完成本会活动计划和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