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民政部首批认定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民政部。
我们是谁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民政部首批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于2009年1月成立。宗旨是:汇集海内外爱心善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使命任务。自成立以来,秉承“帮老弱者安生,助贫困者自强”的使命,先后开展了扶弱济困、助教助学、大病救助、灾害救援等各类公益项目,受益人群逾千万人。
机构使命
帮老弱者安生,助贫困者自强。
机构愿景
服务弱势人群,共创美好生活。
核心竞争力
诚信、专业、高效、服务
机构文化
纯粹、平等、合作、快乐
业务范围
依法组织、开展常年和专项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各类社会捐赠;
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通过各种方式,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咨询服务;
组织表彰为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发展历程
2023年7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准予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45号办公楼由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澳门中心写字楼806室。
所获荣誉
第二十届(2023)中国慈善榜,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荣获“年度榜样基金会(公募)”称号
第十九届(2022)中国慈善榜,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荣获“年度榜样基金会(公募)”称号
2021年,中华救助以中基透明指数FTI满分100分获得最高评级A+,入选“FTI2021大型公募基金会透明度榜单”中华救助获界面新闻发布2021年度透明慈善公益基金会榜单TOP1.
在第十八届(2021)中国慈善榜活动中,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荣获“中国慈善榜 年度榜样基金会”称号
中国互联网公益峰会(2021),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当选新一届组委会轮值机构,并荣获“年度推荐 公益创新”机构
2021年凤凰网行动者联盟年度颁奖盛典,中华救助荣获抗洪行动特别奖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为3A级。
中华救助获评轻松筹颁发“2021年度公益号召力社会组织”称号
根据南方周末公益研究中心SMIAR评估模型,中华救助入选2021年中国公益基金会品牌榜TOP10
在第十七届(2020)中国慈善榜活动中,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荣获“中国慈善榜 榜样基金会”称号
在第十五届(2018)中国慈善榜活动中,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被评选为中国基金会TOP10
在第十四届(2017)中国慈善榜活动中,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被评选为“十大公益基金会”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被《界面》评为“2017年中国最透明慈善公益基金会榜50强”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被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授予“2016网络公益年度特别贡献奖”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被授予“中国慈善联合会2016年度推动者”称号
2016年4月26日,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在第十三届(2016)中国慈善榜活动中,入选“2016公募基金会榜单TOP15”
2015年4月28日,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在第十二届(2015)中国慈善榜活动中,荣获“中国十大基金会”
2011年12月30日,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入选中国公益慈善网评选的“公募基金会透明指数前20”
2011年11月28日,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入选2011福布斯中国慈善基金会榜“中国最透明的25家基金会”
理事成员
【理事会成员简介】
理事长:
郑国君,男,汉族,1956年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共吉林省委副秘书长(正厅长级),吉林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吉林省老龄办主任、党组书记(兼),吉林省人民政府参事。
理事、秘书长:
乔颖,女,汉族,1972年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任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心衣橱公益基金秘书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爱心衣橱公益基金秘书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副秘书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秘书长(2023.3 - )。
理 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土观仓,男,藏族,1980年生,无党派人士,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佛学专业。现任青海省佛教协会副会长、互助县政协副主席。
米勇生,男,汉族,1955年生,中共党员,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专业,曾任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理事。
关信平,男,汉族,1956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人口经济学专业博士。现任南开大学教授。
乔颖,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
吴京伟,男,汉族,1971年生,北京工商大学机械工程专业本科。现任中国生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执行董事,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理事。
肖隆君,男,汉族,1978年生,民盟盟员,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民政行政管理系法律专业。曾任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理事。
宋婷婷,女,回族,1983年生,民革党员, 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现任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快手公益基金会理事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2024.7 - )。
郑国君,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长。
浦巍,男,汉族,1974年生,中国人民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位。现任首控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市政协常委,民进无锡市委委员,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理事。
徐攀峰,男,汉族,1976年生,河南省开封市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任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河南地区业务负责人,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河南地区商务负责人。现任河南省泰丰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2023.11- )。
【监事会成员简介】
监事长:
田雷,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律师资格。国有企业风险内控、人力资源、审计合规、纪检监察等多个领域管理经历,熟悉法制化公司、机构治理。
监 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田雷,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监事长。
张吾龙,男,汉族,1964年生,中共党员,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理事、内蒙古老牛慈善基金会监事。
娄宇,男,1980年生,中共党员,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监事(2024.7 - )。
【首届理事会成员】
许嘉璐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理事长(2009.1-2022.2)
我我国著名的语言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江苏淮安人,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届、十一届中央委员会主席;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人文宗教高等研究院、汉语文化学院院长;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此外,还担任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会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长、尼山世界文明论坛组委会主席等职务。
时正新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秘书长(2009.3-2013.5)
曾任民政部办公厅主任
胡广华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秘书长(2013.5-2022.2)
曾任联想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香港联想国际副总经理,神州数码(深圳)公司总经理
副理事长:
刘 婷 中国生态旅游集团创始人,华彩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会主席,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会副理事长(2009-2018)
耿志远 中国-缅甸友好协会原会长;北京志远功臣关爱基金会发起人、原理事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会副理事长(2009-2016)
刘长乐 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
理 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米勇生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原司长
吴京伟 中国生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执行董事
时正新 曾任民政部办公厅主任,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首任秘书长
肖隆君 曾任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张继禹 中国道教协会原副会长
胡广华 曾任联想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香港联想国际副总经理,神州数码(深圳)公司总经理,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
钟南山 呼吸病学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
浦 巍 首控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市政协常委
潘石屹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合创始人
监 事:
林闽钢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张吾龙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体育与运动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组织章程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缩写CSA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集海内外爱心善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使命任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并为他们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
(二)通过多种方式,资助城乡困难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
(三)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国际公益项目合作及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咨询服务;
(四)培育扶持基层社会组织,培养公益事业人才。倡导社会文明进步,开展社会倡导类公益项目,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委托办理的社会救助项目;
(五)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义务:
(一) 践行本基金会宗旨;
(二) 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
(三)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四)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 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履行本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
监事会对基金会规范运作情况、基金会财务情况、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年度工作等进行监督。基金会应为监事会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基金会理事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论证并提出意见,根据需要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和出席重要活动。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调整,提议聘任各机构副职人员,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保值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人员造成本基金会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慈善项目的资助;
(二)本基金会筹资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举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会募捐;
(三)预计募捐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7日第2届第2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