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爱国同心会
1993年由周庆峻发起,在台北市中山堂成立的一个台湾省政治团体
中华爱国同心会是1993年由周庆峻发起,在台北市中山堂成立的一个台湾省政治团体,主张中国两岸统一。
历史沿革
1993年11月12日,中华爱国同心会在中国台北市中山堂成立。
2005年10月16日,为了对抗台湾国民党的备案,以会长周庆峻为主的会员向台湾“内政部”备案成立中国民主进步党
领导干部
会长:周庆峻(按:中华同心会发起人)
副会长:钟志扬
秘书长:张秀叶
执行长:萧勤
总务部主任:丘厦新
副执行长:遇港生
财务部:高淑梅
组织章程
中华爱国同心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爱国同心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政治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淮设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会之宗旨和任务及主导:
一、 以联谊、互助方式凝聚海内外爱国同胞。
二、 坚决维护中华民族共同利益、坚决反对分裂国土。
三、 实践国父思想、完成和平统一中国历史任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四种:
一、 基本会员。
二、 团体会员。
三、 永久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经中央委员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凡经议决除名者,其前所缴纳会费或捐献不得发还。
第八条 会员有上列情节者为出会:
一、 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 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九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唯需在三个月前预告)
第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第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及职员
第十二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五佰人时,得组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之组织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拟订,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之)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行使大会职权。评议委员会为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 订与变更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中央委员、评议委员。
三、 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 议决年度工作计划书、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 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 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 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 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二人(以上为当然之中央委员)中央委员九至二十一人、评议委员三至七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中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选举前项人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产生候补中央委员三人,候补评议委员二人,遇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 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议决中央委员、常务委员辞职案。
四、 聘免工作人员。
五、 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 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三至九人,由中央委员互选之,中央委员会会长由中央常务委员提名,经中央委员会通过,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会长为中央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当然主席,本会会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由会长任命协助会长推动会务。
会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会长代理之,副会长出缺时,由中央常务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会长、常务委员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七条 评议监察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 监察中央委员会工作之执行。
二、 审核年度决算。
三、 选举或罢免评议委员会监事长。
四、 议决监事长之辞职。
五、 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八条 评议委员会设监事长一人,由评议委员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评议会主席。监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评委互推一人代理之。评委主席(监事长)、评委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九条 中央委员、评议委员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会长、监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中央委员、评议委员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会议之日起计算。
第廿条 中央委员、评议委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 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 因故辞职经中央委员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 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条 中央委员会得依章程聘雇工作人员办理会务,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之。
第廿二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中央委员会拟订,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廿三条 本会得由中央委员会聘请对本会有贡献人士为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除特种情况外,其聘期与中央委员、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廿四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评议委员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廿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廿六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 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 中央委员、评议委员之罢免。
四、 财产之处分。
五、 团体之解散。
爱国同心会主张“拥护中华、反对分裂国土,追求民主、自由、均富,以及统一中国的历史任务。同时强调国政清廉、民生安和乐利、国家富强。”
政治立场
同心会政治立场虽称“拥护中华”,并开着宣传车到处播放着梅花等爱国歌曲,但另一方面,也时常拿出五星红旗与民进党旗帜挥舞、亦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之“反分裂国家法”,成员以老一代的华侨或著大陆偷渡台湾的人士为主。政治立场蓝中带红、有些成员会以暴力行为对待异议者而引起全台注意,故泛蓝包括中国国民党大多刻意与其保持距离,因此对泛蓝选票的负面影响不大。
该会于网站上设有“死不悔改台独份子顽劣名单登录专栏”,宣示“国家统一后,对其家族进行批斗与铲除之参考,以作为其今日鼓吹台独应负之代价”。
主要事件
2000年3月20日,中华爱国同心会在国民党部门前发起静坐抗议活动,活动迫使李登辉离开中国民党主席职务。
2004年3月21日,抗议三一九枪击案的报告结果,至奇美医院示威。
2005年10月16日,为了对抗台湾国民党的备案,以会长周庆峻为主的会员向“内政部”备案成立中国民主进步党
2008年3月,因爆发西藏事件,爱国同心会至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踢馆,并指责藏人为“分裂祖国的份子”。
2008年6月,爱国同心会成员苏安生动手架驻日代表许世楷拐子。
2008年7月,爱国同心会成员苏安生动手攻击前总统陈水扁造成荐椎骨折。
2008年7月27日,爱国同心会成员苏安生挑衅路人,遭到伏击。
参考资料
领导干部.中华爱国同心会.
中华爱国同心会章程.中华爱国同心会.
简介.中华爱国同心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1 04:28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领导干部
组织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