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海外联谊会于1997年5月24日成立,是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
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
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
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1997年5月24日成立。
2008年9月26日,三届一次理事大会在京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
杜青林当选为中华海外联谊会会长;
厉无畏、李德洙、
杨晶、
朱维群、
杨崇汇、
全哲洙、
黄跃金、
楼志豪、陈喜庆、斯塔、汪毅夫、李卓彬、谢经荣、王明明、徐展堂、廖泽云、霍震寰、李家杰、颜延龄当选为副会长。
2012年9月28日,中华海外联谊会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增补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张裔炯、副部长林智敏为中华海外联谊会副会长,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中华海外联谊会四届一次理事大会的决议》。
2014年9月29日,中华海外联谊会在北京召开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
2019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亲切会见出席第九届世界华侨华人社团联谊大会。
2023年3月,中华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
石泰峰为中华海外联谊会会长。
主要职能
主要工作是:
(一)联络友谊。广泛联系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加强了解和友谊;
(二)促进合作。积极促进祖国大陆社会各界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在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沟通。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介绍祖国大陆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海内外各界朋友对国家建设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意见及建议;
(四)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在祖国大陆的合法权益,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中华海外联谊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包括祖国大陆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海外联谊会。
组织结构
现任会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
石泰峰组织章程
(中华海外联谊会五届一次理事大会5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CHINA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OFA。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统一祖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促进祖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港澳的长期稳定繁荣和发展,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一)积极促进祖国大陆各界与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加强沟通,扩大交流与合作,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积极引导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支持特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依法施政,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增强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
(三)积极引导台湾同胞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促进同胞心灵契合,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四)积极引导海外侨胞构建和谐侨社,弘扬中华文化,与当地人民和睦相处,以侨为桥,促进中外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均为本会理事。团体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推荐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为祖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以及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
(四) 团体会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外联谊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本会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应积极履职,积极参加本会的会议和活动。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社会道德、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届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
(五) 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
(八) 决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 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增免常务理事;
(十) 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8日中华海外联谊会五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现任领导
会长:石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