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了文告,废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
内容简介
制定一部民法典系中国于21世纪头10年的一件大事。本文试图综合民法典编纂体系中法学阶梯式和潘德克顿式之优点,从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出发认为民法典应包含人身法和财产法两大部类,从科学的法典编纂方法出发认为民法典应采“总则——分则”模式,于分则中应根据重要性标准和逻辑性标准来排列各种民法制度,故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体系由总则、人身权、财产支配权、财产请求权和财产继承权组成。
历史意义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制编制法为主干的六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当时中国在西方先进法文化和移植与法律资源的本土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论为指导、具有近代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成长与确立。开始于清朝末年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至此得以初步完成”。
强调保护社会公益
《中华民国民法》十分强调对社会公益的保护,它以社会本位主义为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将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贯彻到了法典的每一个角落。
(1)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原则。(2)对所有权进行限制。(3)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4)无过失责任的引入。(5)酌情减免义务人的责任。(6)强调平等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应用。
《中华民国民法》所规定和体现出来的平等,不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雇佣人与受雇人的平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等、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平等、以及所有权人与佃权人之间的平等,内容非常广泛。同时,在重视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更致力于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尤其体现在对弱者的特别扶助,使其在社会上与强者处于平等地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1-17 09:07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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