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据此,临时政府参议院制成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于1912年8月10日公布。
第一,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每选10名,蒙古、西藏、青海选举会共选40名,中央学会选8名,华侨选举会选6名。众议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每人口满80万选出议员11人,在人口调查完毕前,各省议员名额最多46名,最少10名;蒙古、西藏、青海共40名。
第二,规定议会行使《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其中,议决法律案、财政案、弹劾案及其他承诺事件,“以两院之一致成之”;凡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之请求、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同意逮捕议员以及制定本院法规等,“两院各得专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