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1912年临时参议院制定颁布的法律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是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8月10日制定颁布的法律。
主要内容
1912年《国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据此,临时政府参议院制成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于1912年8月10日公布。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共23条,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每选10名,蒙古、西藏、青海选举会共选40名,中央学会选8名,华侨选举会选6名。众议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每人口满80万选出议员11人,在人口调查完毕前,各省议员名额最多46名,最少10名;蒙古、西藏、青海共40名。
第二,规定议会行使《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其中,议决法律案、财政案、弹劾案及其他承诺事件,“以两院之一致成之”;凡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之请求、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同意逮捕议员以及制定本院法规等,“两院各得专行之”。
第三,规定宪法之起草由两院选出同数委员行之;宪法之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之;“非两院有总议员3/5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非出席议员2/3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
显然,这部《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突出了国会的权力,意图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限制袁世凯专横。
参考资料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中国图书馆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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