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华文化促进会的全球性社团组织,成立于2017年,该组织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提升全民美育素养”为宗旨,由从事美育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美育文化艺术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海内外热忱美育文化艺术的个人和单位组成的中国最大美育领域的NGO组织。
促进会介绍
中华文化促进会(简称“文促会”,英文名称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创立于1992年,是注册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全国性联合性社会组织。文促会业务主管部门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目前中国最大规模、最具代表性的文化NGO。2004年国家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荣誉称号。
文促会以“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为宗旨,由海内外文化界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以及百多个区域组织、分支机构、企业会员组成;现任名誉主席
许嘉璐、
高占祥,主席兼法定代表人
王石,驻会常设机构设于中国北京。
基本介绍
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华文化促进会的全球性社团组织,成立于2017年,该组织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提升全民美育素养”为宗旨,由从事美育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美育文化艺术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海内外热忱美育文化艺术的个人和单位组成的中国最大美育领域的NGO组织。
全民美育
“全民美育、美育天下”是由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中国视协中华传统文化影像传播委员会、
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中国儿童中心联合发起,在合作美育机构及社会名家支持下,搭建的一个让孩子和家长等人群受益的综合美育展示平台。该平台包括美育大会、声画立体展、儿童诗词晚会、中华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弘扬美育及社会正能量。
发展记事
4月22日蓝天城“全民美育·美育天下”儿童公益画展
2017年8月2日,中华文促会美育工作委员会与
中国儿童中心签署战略合作
8月2日,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与
中国儿童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致力共同打造美育领域的全方位合作,签约仪式在中国儿童中心举行,中华文化促进会副主席高峰先生、文促会美育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唐飒女士、副秘书长袁玉峰先生、副秘书长丁佳先生和中国儿童中心主任苑立新先生、中国儿童中心副主任李忠明先生等出席了签约仪式,双方一致同意建立面向未来的战略合作关系。
8月2日,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与中国儿童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致力共同打造美育领域的全方位合作,签约仪式在中国儿童中心举行,中华文化促进会副主席高峰先生、文促会美育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唐飒女士、副秘书长袁玉峰先生、副秘书长丁佳先生和中国儿童中心主任苑立新先生、中国儿童中心副主任李忠明先生等出席了签约仪式,双方一致同意建立面向未来的战略合作关系。
中华文化促进会副主席高峰说: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经典文化,提升全民的美育素养,是实现中华文明复兴的重点战略,美育不是一个口号,不是简单的报报画画书法班,学习下跳舞就做到了美育,美育是活着和生活的区分线,我们要打造一个美育的环境,从老师到家长到孩子,从内容到平台到形式,形成一个提升全民美育素养的体系,提升孩子们的“美感”,丰富他们的内心。要“以美育代宗教”!
中国儿童中心主任苑立新先生表达了对此次战略合作的重视和期待,他说:我们非常赞同美育工作委员会的理念和方针,同时美育本身就是一件“高大上”的事业,要让“高大上”的事业落地需要我们在科研方面、实践方面进行更多的合作,在美育教育内容上形成体系,在美育活动形式上多变创新,在美育受众上推广普及,让“全民美育”计划要做到真正的美育惠民!
组织成员
顾问(按照姓氏拼音排序):
陈 虹 国家民委原书记
董 浩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画家
高 峰 中华文化促进会副主席
高占祥 中华文化促进会名誉主席
胡智锋 北京师范大学艺术学院院长
何韵兰 原中国美术家协会少儿艺术委员会主任
中国书画艺术委员会主席
金坚范 中华文化促进会主席团驻会咨询委员
金铁霖 中国著名歌唱家 声乐教育家
孟宪忠 中央办公厅人事办原主任
李龙吟 话剧协会副主席
李忠明 中国儿童中心副主任
斯琴高娃 著名表演艺术家
齐程翔 旅美画家 辽宁美术家协会名誉主席
王 石 中华文化促进会主席
于广华 中华文化促进会主席团驻会咨询委员
叶 朗 北京大学原哲学系主任
余秋雨 著名作家
姚喜双 教育部语言文化司原司长
孙立军 电影学院副院长
会长:高峰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程 巍 中央电视台作曲家
冯学东 文促会副秘书长
刘 昶 传媒大学新闻学院院长
李少君 诗刊社总编、诗人
李敬东 蓝天城董事长
沈培艺 舞蹈家
唐 烨 人民艺术剧院导演
王 艺 中国画院副院长
王 新 云南大学艺术学院副院长
秘书长:唐飒、李明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 aesthetic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二条 由从事美育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美育文化艺术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海内外热忱美育文化艺术的个人和单位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全民审美教育的健康发展。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推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中华人文精神、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全民健康的审美观,发展全民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第四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接受文化部、中华文化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总部设立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政策,弘扬中国经典传统文化;
(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协力支持和促进我国青少年美育艺术事业发展;
(三)在文化部的指导和帮助下,努力认真做好各项有益于青少年美育艺术发展工作;
(四)开展旨在与提升全民审美素质有关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
(五)组派出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美育文化;出席、开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六)广泛、深入开展各项业务研究咨询、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编辑出版各类学术著作和教学资料,为青少年美育艺术教育及相关单位和组织提供服务;
(七)组织青少年美育艺术研究成果和艺术作品评选活动,推出优秀少儿艺术人才;
(八)与国外(境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学科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是各地区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美育培训机构。个人会员主要由少年儿童艺术工作者和热爱少年儿童艺术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及优秀少儿艺术人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向本会提出自愿加入本会的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选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华文化促进会美育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条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