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成立于1912年,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团体,是一个具有基督教性质的社会服务团体,也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
发展历史
基督教青年会于1885年从美国传入中国,有学校青年会和城市青年会,1912年,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成立,总部设在上海,时有城市青年会25处,学校青年会105处。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自1949年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成立时起就成为她的4个团体会员之一。
基督教青年会最早在中国设立的组织是在1885年,由传教士施美志在福州英华书院,传教士毕海澜在北京通州潞河书院,分别成立的学校青年会。以后各地陆续成立青年会。百余年来,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留下青年会、女青年会的足迹。
上世纪早期,青年会主要从事有关西方文化的传播活动,诸如倡导平民、公民教育、科学演讲、基督教学生工作和较早把欧美国家的现代体育项目篮球、田径、游泳等介绍到中国,以及推动刊物书籍的文字出版等。
三、四十年代,青年会积极投身抗日救亡运动,从开始的宣传活动,到为抗战军人服务,再到开展学生救济工作等。
四十年代后期,青年会积极参与“反内战、争民主”的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青年会积极参与并推动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继续开展多方面的社会服务活动,拥护和支持中国政府的抗美援朝运动。
1980年代复会至今,全国已先后恢复10个城市青年会,协会的主要工作是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地市会的工作,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整合海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地服务社会民众。
2009年11月,国家宗教局成为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2012年4月16日,中华基督教青年会、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代表会议闭幕。
这是青年会、女青年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召开的首次代表会议。
此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的第一届领导成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发展需要,本次会议对中华基督教青年会、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章程草案作了修改。
按照章程规定,中华基督教青年会、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弘扬传统,与时俱进,在促进我国社会进步的事业中践行团体的使命》的工作报告。
2012年10月18日,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在上海举行成立100周年纪念活动。
国宗局副局长蒋坚永出席并在庆典仪式上致辞,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秉承“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宗旨取得的成绩。
在庆典仪式上,还同时举行了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网站开通仪式。
主要职能
会训:“非以役人,乃役于人”
基本宗旨:在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和基督教三自爱国的原则,促进青年、成人、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德、智、体、群四育的发展,培养高尚健全的人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开展国际友好交往,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
组织机构
理事成员
会议选举产生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产生全国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总干事。
徐晓鸿当选为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会长,陈新当选为副会长,凃汉桥被聘为总干事;
金蔚当选为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会长,高英当选为副会长,杨明明被聘为总干事。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简称青年会全国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OUNCIL OF 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s OF CHINA(简写为YMCA OF 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各地基督教青年会组成的基督教性质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团体,是各地方青年会的联合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会训、会徽
(一) 本会的宗旨是:本基督精神,团结社会各界,开展德、智、体、群四育活动,培养健全高尚的人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促进人类发展和世界和平而努力。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为准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坚持基督教三自爱国原则。
(二) 本会的会训是:非以役人,乃役于人。
(三) 本会的会徽为红色等边三角形,中间有一条蓝色横杠,横杠中间标着“YMCA”。三角形的三条边和中间的横杠象征德、智、体、群四育。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推动、服务各地基督教青年会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工作;
(二)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三)开拓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地方依法登记的基督教青年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损害本会名誉、
经济利益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代表会议(以下简称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届代表会议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与各单位会员磋商后民主推荐产生。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由15~21名理事组成(理事中基督徒不少于半数),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理事从代表会议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会议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干事部总
干事;
(三)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和批准由总干事提名的副总干事、各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的任免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八) 审议和批准干事部年度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项目;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重大经济和
固定资产项目,讨论决定重大
会议安排;
(十二)审议理事提交的各类议案;
(十三)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本会宗旨;
(二)会长、副会长在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总干事具有管理非营利社会服务团体的经验和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总干事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为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总干事是基督徒。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总干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干事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协调干事部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理事会推荐并聘用干事部副总干事、各实体机构负责
人,组建工作班子;
(五)代表干事部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计划和总结,预算和决算
以及其他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房租;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境内外捐款;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按国家有关行政法令和制度办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中华基督教青年会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