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
人民大会堂开幕。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出席盛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
执行主席张德江主持大会。
会议背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会议日程
3月5日(星期四)
上午9时 开幕会
1.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2.审查国务院关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审查国务院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6日(星期五)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7日(星期六)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
3月8日(星期日)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预算报告
下午3时 第二次全体会议
1.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2.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3月9日(星期一)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月10日(星期二)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3月11日(星期三)
代表休息
3月12日(星期四)
上午9时 第三次全体会议
1.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2.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3日(星期五)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4日(星期六)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的三个决议草案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各项决议草案、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吉宁、陈豪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3月15日(星期日)
上午9时 闭幕会
1.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2.表决关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
3.表决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
4.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
5.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6.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7.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8.表决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陈吉宁、陈豪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
闭 幕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时间:
上午9时至11时30分
下午3时至5时30分
日程如需调整,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
出席代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应出席代表2964人。今天的会议,出席2907人,缺席57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八个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关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批准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2015年中央预算
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五、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八、其他
政府工作
2015年3月5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2014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困难和挑战比预想的大。我们迎难而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实施定向调控,保持经济稳定增长。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态势,我们保持战略定力,稳定宏观经济政策,没有采取短期强刺激措施,而是继续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实行定向调控,激活力、补短板、强实体。把握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上下限,抓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结构性问题,定向施策,聚焦靶心,精准发力。向促改革要动力,向调结构要助力,向惠民生要潜力,既扩大市场需求,又增加有效供给,努力做到结构调优而不失速。
二是深化改革开放,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针对束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我们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以释放市场活力对冲经济下行压力,啃了不少硬骨头,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体制改革全面推进。
三是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增强发展后劲。在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我们积极作为,有扶有控,多办当前急需又利长远的事,夯实经济社会发展根基。
四是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增进人民福祉。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持续增加民生投入,保基本、兜底线、建机制,尽管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支出压力加大,但财政用于民生的比例达到70%以上。
五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和谐稳定。我们妥善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有序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机制,强化源头防范,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2015年工作总体部署
做好今年政府工作,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第一,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注重预调微调,更加注重定向调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重点支持薄弱环节。以微观活力支撑宏观稳定,以供给创新带动需求扩大,以结构调整促进总量平衡,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第二,保持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我国发展面临“三期叠加”矛盾,资源环境约束加大,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高投入、高消耗、偏重数量扩张的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必须推动经济在稳定增长中优化结构。既要稳住速度,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确保居民就业和收入持续增加,为调结构转方式创造有利条件;又要调整结构,夯实稳增长的基础。要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促进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提高、水平提升,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和增长极,实现在发展中升级、在升级中发展。
第三,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当前经济增长的传统动力减弱,必须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造传统引擎,打造新引擎。一方面,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大政府对教育、卫生等的投入,鼓励社会参与,提高供给效率。这既能补短板、惠民生,也有利于扩需求、促发展。
把改革开放扎实推向纵深
改革开放是推动发展的制胜法宝。
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
地方政府对应当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要彻底放、不截留,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要接得住、管得好。
多管齐下改革投融资体制。
不失时机加快价格改革。
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
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
深化国企国资改革。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续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医药卫生、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等领域改革。
开放也是改革。
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
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统筹多双边和区域开放合作。
协调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
稳增长和调结构相辅相成。
加快培育消费增长点。
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推进新型城镇化取得新突破。
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城镇化难点问题。
提升城镇规划建设水平。
拓展区域发展新空间。
把“一带一路”建设与区域开发开放结合起来,加强新亚欧大陆桥、陆海口岸支点建设。
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
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是竞争高地。
服务业就业容量大,发展前景广。
以体制创新推动科技创新。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提高创新效率重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持续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
立国之道,惟在富民。要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进步。
着力促进创业就业。坚持就业优先,以创业带动就业。
加强社会保障和增加居民收入。
对困境儿童、高龄和失能老人、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健全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
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
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发展社会办医。
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文化发展成果。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攻坚战。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
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江河湖海水污染、水污染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行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
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关乎发展与民生。
森林草原、江河湿地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绿色财富,必须倍加珍惜。
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坚持创新管理,强化服务,着力提高政府效能。
坚持依法用权,倡俭治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坚持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切实做到勤政为民。
立法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四、删除第三十八条。
十五、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二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二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二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十七、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二十八、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二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三十、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三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删除第四款。
增加三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三十二、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十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四、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三十五、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三十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增加四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三十七、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三十八、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第二款修改为:“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三十九、将第五章的章名修改为“适用与备案审查”。
四十、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十一、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项修改为:“(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四项修改为:“(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十二、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四十三、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四十五、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法院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各位代表: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4年主要工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审结9882件,比2013年分别上升1.8%和1.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2.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0.1%、6.6%和15.7%。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惩治犯罪,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等严重刑事犯罪。
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
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犯罪。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
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二、坚持公正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以严格司法保障公正司法。
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坚决纠正冤假错案。
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
加强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
三、依法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78.2万件,同比上升8.5%。出台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及时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研究解决产业结构调整中企业依法退市所涉法律问题,各级法院审结企业兼并、强制清算、股权转让等案件1.2万件。制定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等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审结金融纠纷案件82.4万件,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审结买卖合同案件66.4万件,促进公平交易。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平等保护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及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坚持问题导向,践行司法为民,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
依法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22.8万件,同比上升5.7%。其中,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161.9万件,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教育、医疗、住房等案件149.4万件,民间借贷案件102.4万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21.9万件。依法制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判处罪犯753人。出台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工伤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就业性别歧视案件,切实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一些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判决子女定期回家探望父母,督促子女履行法定义务,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定司法政策,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依法制裁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审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民事案件3331件。江蘇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出台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加强涉军维权工作。
努力解决民告官难问题。
著力解决立案难和涉诉信访问题。
切实解决偏远地区群众诉讼不便问题。
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
五、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著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大力实施“天平工程”,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深化司法公开,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深刻变革,以司法公开和机制变革倒逼、促进司法公正。
推进审判流程公开。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
推进执行信息公开。
加强法治宣传。
六、深化司法改革,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认真落实党中央关於司法改革决策部署,制定关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出台65项具体改革举措,全面推进各项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稳步推进重点项目改革试点。
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
改革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
七、坚持从严管理队伍,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
坚持从严治院,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惩处。各级法院共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干警2108人,结案处理1937人,同比分别上升154.3%和172.8%。
扎实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
著力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
八、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规范司法行为情况,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与全国人大代表结对联络机制,组织开展代表专项视察活动,开通代表网络沟通平台和手机信息平台,以座谈、走访、邀请旁听庭审等形式听取代表意见496人次,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47件。根据代表建议,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虐待少年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回应群众关切。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015年工作安排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紧紧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依法严惩腐败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三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经济稳定增长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四是深化司法改革,扎实推进重大改革任务的落实。
五是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是继续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
七是坚持从严管理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最高检察院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4年主要工作
2014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改革保障民生
我们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事关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制定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28条意见,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重心,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著力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
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
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人数同比上升7.4%。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侦查、指挥协调等职能。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同比上升42%。查办涉嫌犯罪的原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同比上升40.7%,其中原厅局级以上干部589人。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办理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金道铭、姚木根等28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涉嫌犯罪案件。针对惠民资金和涉农补贴申报审核、管理发放环节“雁过拔毛”、“跑冒滴漏”等问题,深入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救灾、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三农”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9913人,查处了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等“小官巨贪”。
加大惩治贿赂犯罪力度。
依法惩治渎职侵权犯罪。
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紧密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
三、积极投入平安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关於建设平安中国的重大部署,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615人,同比下降0.02%,提起公诉1391225人,同比上升5%。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
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
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
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
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
深入开展久押不决案件专项监督。
全面履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
五、深化司法改革,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出台关於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各项改革。
认真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项重大改革。上海等7个省市检察机关全面启动第一批试点,山东等11个省市检察机关积极准备第二批试点。
在上海、北京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重点办理跨地区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保证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深化检务公开,著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会同司法部在10个省市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组织17个市县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择优选任460名主任检察官,赋予相应司法办案决定权,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度,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六、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大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我们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坚持不懈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努力建设一支过硬的检察队伍。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大力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
以零容忍态度正风肃纪。
坚持重心下移、检力下沉、保障下倾,努力夯实检察工作根基。
七、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我们牢记“检察院”前面的“人民”二字,坚持把检察权置於人民监督之下。
去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
去年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
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2015年主要任务
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第一,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第三,增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
第五,扎实推进司法改革。
第六,坚持不懈推进从严治检。
议案处理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15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就本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到3月10日大会规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521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510件,有关监督方面的8件,有关决定事项方面的3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15件,代表联名提出506件。
依法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代表们闭会期间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会议期间认真酝酿讨论议案文本,努力提高议案质量。与本届前两年相比,今年代表议案数量分别增加120件和53件;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282名,分别增加60名和20名。代表通过专题调研、视察或者座谈走访等方式形成的议案有390件,占议案总数的74.86%;在提出的法律案中,附有法律草案文本的有210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1.26%。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之一。代表提出的立法方面的议案占议案总数的97.89%,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213件,占41.76%,修改法律的296件,占58.04%,还有1件关于加强立法解释工作的议案。在法律案中,宪法相关法类60件,占11.79%;民商法类64件,占12.57%;行政法类189件,占37.13%;经济法类104件,占20.43%;社会法类40件,占7.86%;刑法类33件,占6.48%;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19件,占3.73%。
经初步分析,代表提出的立法方面的议案在内容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提出编纂民法典,修改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标准化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制定财政税收、金融监管、电子商务、社会信用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方面,提出修改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监察法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修改刑法等法律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惩治力度。三是,在保护生态环境,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等方面,提出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补偿、气象灾害防御等方面的法律。四是,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等方面,就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慈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等,提出一批修改和制定法律的议案。五是,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方面,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六是,在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方面,提出制定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代表提出的8件监督方面的议案,要求对农业法、职业教育法、水污染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消防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其中,建议交由民族委员会审议4件,法律委员会审议147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79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16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3件,华侨委员会审议1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65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46件。上述议案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认真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为此,大会秘书处提出如下建议:
一、把审议代表议案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结合起来。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着力从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关于深化改革、推进法治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注重增强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从法律制度上推动中央重大战略举措的贯彻落实,促进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把审议代表议案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更好地结合起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今后一年的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统筹谋划和推进人大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对代表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和监督事项已列入工作计划的,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吸纳代表意见建议,以提高工作质量、增强工作实效。对尚未列入工作计划的加强调研论证,议案所提立法项目确属必要、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研究提出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补充列入立法规划的建议。针对代表议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研究提出安排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调研的建议。
三、把审议代表议案与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结合起来。尊重代表的权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利。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高度重视议案反映的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积极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立法起草、论证、协商、审议、评估,参加有关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活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加强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议案审议质量。改进议案审议结果答复工作,直接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反馈审议结果和意见采纳情况,加强和改进议案审议工作宣传报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表决通过
2015年3月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
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议,赞成2761票,反对81票,弃权33票。大会主持人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赞成2852票,反对18票,弃权6票。大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赞成2772票,反对68票,弃权33票。大会主持人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赞成2725票,反对103票,弃权48票。大会主持人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赞成2483票,反对304票,弃权87票。
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赞成2619票,反对213票,弃权44票。
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赞成2529票,反对284票,弃权61票。大会主持人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陈吉宁、陈豪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赞成2792票,反对33票,弃权42票。大会主持人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
大会闭幕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