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行政区,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
历史沿革
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一共有49个省级行政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全国分为5大行政区和1个中央直属行政单位,下辖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增加到53个,数量达到历史最高点。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将原来的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恢复为原来的省。
1953年,时为6大行政委员会: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全国共设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5年,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撤销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
1957年,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8年,天津直辖市改为河北省辖市。撤销广西省,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
1965年,成立西藏自治区,又将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1967年,天津市重新升为直辖市。
1988年,设立海南省。
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管辖原四川省的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样就形成了现行的34个省级行政区。
数量演变
具体介绍
基本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四种类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是省级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设有相当于省级行政区的行署区、地方、地区;在省级行政区之上,还有6个大行政区,作为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即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
区划数量
具体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
区域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除港、澳、台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共有68条省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见下表),总长约62417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原来的区划界线中,习惯界线占77%,争议界线占18%,法定界线占5%。1996年至2002年,经过全面勘定,在中国历史上首次确定了省级行政区域的法定界线。
参考资料
中国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16-08-11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7 15:51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