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补充叙述议定书是由俄罗斯在2002年06月20日,于北京签定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鉴于中俄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和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在实地确定了自423号界标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界交界点(以下简称“三国国界交界点”)之间的中俄国界线,决定缔结本补充叙述议定书。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线自423号界标起以直线向西南行至位于图们江(图曼纳亚河)河流中心线上的三国国界交界点。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坐标采用1942年坐标系:
地理坐标:北纬B=42度25分04.6秒,东经L=130度38分11.9秒;
直角坐标:X=4699440.4,Y=22634709.6。
423号界标至三国国界交界点间国界线长度为215.7米。
在三国国界交界点处不设立界标。
第二条
423号界标、三国国界交界点和国界线标绘在本补充叙述议定书的附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东段第423号界标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界交界点的国界线地图》上。
第三条
考虑到本补充叙述议定书中第一条所述的自423号界标至三国国界交界点间的国界线长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叙述议定书》中所述的勘定的中俄国界线总长度为4195.44公里,其中陆界578.18公里,河界3547.23公里,兴凯湖(汉卡湖)70.03公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在完成为使本补充叙述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本补充叙述议定书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补充叙述议定书于二○○二年六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王光亚冈察洛夫
(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