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宪后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国家政务上的最高负责人。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为五年,1982年后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前身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是从1949年到1954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下设
政务院的负责人。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一般讨论重大问题或涉及众多部门的重大事项,全体会议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
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
国务院准备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等。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在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中,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例如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