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巴多斯引渡条约》。这一条约是中巴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利益和实际需要。
主要内容
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国民不引渡、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临时羁押、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特定规则、移交财物、过境、通报结果、费用、与其他条约的关系、磋商、争议的解决以及生效、修订、终止等。
批准背景
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巴引渡条约的议案的说明。他说,中巴引渡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8月,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巴方代表团在布里奇顿就缔结中巴引渡条约举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16年3月23日,双方在布里奇顿签署了中巴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