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职务自1954年开始设立;1975年通过的《宪法》,决定取消“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职位;1982年后重新恢复。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宪法同时规定:和主席一样,副主席的
候选人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
选举权及
被选举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