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若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的职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规定,副委员长、
秘书长协助委员长负责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在委员长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