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设立的机构。
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参考资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6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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