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所承担的义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实行进出口限制实行许可证管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及技术。
为便于对上述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管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上述法规颁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并联合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对列入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的出口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前,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发证机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统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适用范围
1.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属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2.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范围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申领
1.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2.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3.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凭批准单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报关规范
1.对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0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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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两用物项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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