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长质量奖是
东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东营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东营市市长质量奖设“东营市质量管理奖”和“东营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授予在东营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东营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 “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
评奖办法
组织,主要是指东营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东营市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东营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东营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申报条件
申报“东营市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炖T19580),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现象;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并制定相应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申报“东营市质量贡献奖”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
(六)个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评审程序
每年度东营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东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期限及工作安排。第十七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县区和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合格名单。第十九条 专项评审组根据初审合格名单,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专项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名单,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情况,提出候选名单。
东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项评审组评审情况,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审议候选名单,报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拟奖名单经媒体公示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确定获奖名单。
表彰奖励
东营市市政府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