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网络文化协会,英文名称“DongGuan Online Cultures Association”(简称DGOCA)。 由东莞地区从事互联网络文化(内容)生产、发布以及相关技术应用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社会组织,致力于促进我市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协会简介
协会团结全市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等,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行业的合理要求和合愿望;提高我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和用户的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和专业精神,推进网络文化建设,探索与研究新形势下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新途径;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
自律;参与国内外交流和有关网络文化建设的学术研究等活动,发挥网络舆论力量,为东莞市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1. 向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合理要求及愿望,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2.紧紧围绕东莞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进步,整合网络文化资源,打造网络文化品牌,加大对外宣传和推介东莞的力度,树立东莞的良好形象。组织开展社会性网络文明活动,正确引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倡导良好的网络文明风气。
3.组织与开展有益于网络行业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间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市场信息和社会舆情信息,推进我市网络行业的发展与应用。
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
互联网行业的有关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网上传播信息安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5.开展网络文化建设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了解掌握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发展动态,研究我市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事业的发展
战略、
方针、政策,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6.组织互联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研究探讨网络文化建设工作的规律性以及做好新形势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实现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7.对网络文化建设工作人员和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8.积极参与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组织之间的了解和沟通,加强东莞市网络行业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舆论竞争,通过互联网向世界宣传东莞、宣传中国。
10.开展有关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自律公约
为了促进东莞市网络文化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不断提高网络文化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规范,
东莞市网络文化协会及协会各成员共同制定本公约: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先进文化。文明办网、文明上网,鼓励生产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产品。开展行业自律,遵守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网络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公益性原则,严格规范信息来源,恪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信息、有偿新闻、侵权新闻、低俗信息和
虚假广告。
三、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做到不刊载不健康的文字和图片;不链接不健康网站;不提供不健康内容搜索;不发送不健康短(彩)信;不开设不健康声讯服务;不运行带有凶杀、色情内容的游戏;不登载不健康广告;不在网站社区、论坛、跟帖、聊天室、博客等栏目中发表、转载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和音视频信息。
四、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切实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维护公民上网的合法权益,主动引导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文明上网,营造积极健康文明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
五、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制作、发布流程,强化监管惩处机制,自觉接受协会、行业及社会的监督。
六、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育创新能力和建立具有个性的网站运营模式,促进东莞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壮大。
七、签约成员要和谐相处、相互
监督、互助共进。
东莞市网络文化协会负责监督签约成员履行本公约。
八、本公约自即日起施行,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东莞市网络文化协会”,英文名称为“DongGuan Online Cultures Association”(简称DGO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东莞地区从事互联网络文化(内容)生产、发布以及相关技术应用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本协会致力于促进我市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 本协会团结全市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等,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行业的合理要求和合愿望;提高我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和用户的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和专业精神,推进网络文化建设,探索与研究新形势下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新途径;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参与国内外交流和有关网络文化建设的学术研究等活动,发挥网络舆论力量,为东莞市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管委会B3栋302、4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一条 向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合理要求及愿望,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第二条 紧紧围绕东莞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进步,整合网络文化资源,打造网络文化品牌,加大对外宣传和推介东莞的力度,树立东莞的良好形象。组织开展社会性网络文明活动,正确引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倡导良好的网络文明风气。
第三条 组织与开展有益于网络行业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间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市场信息和社会舆情信息,推进我市网络行业的发展与应用。
第四条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有关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网上传播信息安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 开展网络文化建设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了解掌握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发展动态,研究我市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条 组织互联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研究探讨网络文化建设工作的规律性以及做好新形势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实现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 对网络文化建设工作人员和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 积极参与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组织之间的了解和沟通,加强东莞市网络行业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舆论竞争,通过互联网向世界宣传东莞、宣传中国。
第九条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开展有关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一、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二、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四)个人会员是在
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有一定专长和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会员入会程序:(一)单位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事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二)个人会员。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四、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获得参加本协会的种活动的优先权;(五)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有权对违反协会章程和公约,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会员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协会采取相应措施;(七)有权要求协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八)有权参加对其它会员的评议活动;(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通过);(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七)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八)维护团结、增进协作,不做有损于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审核财务决算;(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二、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四、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成员,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经民主选举和充分酝酿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五、理事会职责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六、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八、本会根据会务需要,可由理事会推举东莞市各界支持网络文化发展的著名人士和热心网络信息服务行业发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事业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
九、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一、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
十二、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上述职责。
十三、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三)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做出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不收取会费。
三、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八、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九、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一、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一、本章程经2009年12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三、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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