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
(二)管理和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的改革发展、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产业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产业发展;参与规划、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实施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管理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及文物事业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
(五)管理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指导和协调镇区对辖区内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物经营项目。
(六)负责全市广播影视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审核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和
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
(七)管理全市广播电视、报刊栏目设置、变更,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规划和管理,统一管理协调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建立工作机制和协作机制;负责对全市电影资料统计的指导、监督工作。
(八)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设立驻莞记者站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九)负责监督管理公开报刊和连续性内部数据性出版物;办理一次性图书、报纸和期刊出版物准印证;组织审读工作。
(十)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经营和出租的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
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印刷企业、出版物、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的印制;对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等出版单位、印刷企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制作、进口、发行单位以及新闻单位驻莞记者站分别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工作,处理涉外版权关系,调解版权纠纷,管理版权贸易活动;监督指导版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
(十三)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以及行业的培训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以及文物利用和保护。
(十六)负责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管理直属单位。
(十八)指导镇区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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