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为地方性
公募基金会, 于1996年10月25日成立,是在东莞市范围内专职开展医疗救济工作,对贫困危、急、重伤病者进行救济。
建设宗旨
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热心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筹集资金,对那些家庭贫困、经济拮据的市民和在莞工作人士,在意外事故受伤或患危急重病时进行救济扶助,使工作、生活在东莞这块土地上的人们感受到更多的温暖,从而稳定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业务范围
(一)广泛开展基金筹集的宣传活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依法筹集资金;
(二)制订使用医疗救济基金的范围、标准、办法;
(三)合理安排、严格管理医疗救济基金,确保其使用效益 ;
(四)在东莞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救济活动。
发展历史
1996年市人大、政协大会,代表分别提出了“人大提案”和“政协议案”,都提议要设立“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通过捐款筹集基金,以帮助那些患急、重、危需入医院治疗的经济困难的伤病者。“提案”和“议案”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召开了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成立“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由当时的市长郑锦滔同志担任筹备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五套班子分别一位副职担任筹委会副主任,市五套班子办公室和各有关部、委、办、局的领导为成员,筹备了五个多月,于1996年10月25日“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上宣布成立。
组织机构
市医疗救济基金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还设名誉正、副理事长,并于2004年11月11日进行了换届选举。目前有名誉理事长9人(其中港商3人),名誉副理事长14人(其中港商13人),有理事40人,理事长由原人大常务副主任张群炎同志担任,副理事长由原民政局长李煌国同志担任(兼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和原卫生局调研员王德平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民政局副局长袁佩霞和财政局副局长陈锐康同志担任。有监事10人,监事长由原人大副主任宋俊尧同志担任,副监事长由张念平(港商)和市纪委副书记莫布兴、市审计局局长祝楚钦、市政协副秘书长冉红宇担任(附理事、监事名单)。基金会设立办公室,由刘浩辉同志担任主任。各镇区设立医疗救济基金会分会,由主要领导或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担任分会负责人,日常具体工作由镇区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
办事依据
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根据2004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2004年8月制订的《章程示范文本》修改并在2004年11月11日换届选举大会审议通过的《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章程》、《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监督办法》作为办事依据(以下称《章程》和《两个办法》)。(附《章程》、《两个办法》)。
成立意义
基金投放和管理
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基金(即本金)总共11123.48万元。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由市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投放增值。该公司非常认真,选准项目投放,尽管利率有高有低,都保证了本金安全增值。从1997年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止计算,增值利息共7033.96万元。
增值利息的管理和发放
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将每年增值的利息(即救济金)按《章程》和《两个办法》规定,提取8%作为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剩下的60%拨给各镇区分会作救济金(按各镇区捐款总额产生的利息计算)救济本镇区的伤病员。40%(含市直属单位捐款和市财政拨款所产生利息计算)拨入基金会办公室专设的救济金专户,作为全市救济调剂使用。从1997年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止计算,从增值的利息总额中提取办公和工资经费共386.51万元;市调剂共3608.56万元;市直属部门共244.78万元;拨给各镇(街)分会共2794.11万元。
10年多来,本会办公室和各镇(街)分会严格遵照《章程》和《办法》的规定运作,截至2006年12月31日,总共救济11942人次,(其中东莞籍8364人次,非莞籍3578人次),共发放救济金5806.47万元(其中东莞籍的4438.33万元,非莞籍的1368.14万元)。救济金发放虽少,但为受救济的重、危、急病人解决了燃眉之急,社会影响良好,为构建和谐东莞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英文译名:DONGGUAN MEDICAL TREATMENT RELIEF FOUNDATION,简称:DMTR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热心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筹集资金,对那些家庭贫困、经济拮据的市民和在莞工作人士,在意外事故受伤或患危急重病时进行救济扶助,使工作、生活在东莞这块土地上的人们感受到更多的温暖,从而稳定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11亿元,来源于社会募捐、接受捐赠、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民政厅和
东莞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东莞市莞城万寿路76号。各镇(区)医疗救济基金分会设在各镇(区)社会事务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开展基金筹集的宣传活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依法筹集资金;
(二)制订使用医疗救济基金的范围、标准、办法;
(三)合理安排、严格管理医疗救济基金,确保其使用效益 ;
(四)在东莞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救济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4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
(二)有号召力,对本会有贡献,热心为本会谋发展;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本会的繁重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议,拟订、审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审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积极参与本会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0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拨款及所属部门的资助收入;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及海内外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收入;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在下列范围内专款专用:
(一)处于贫困的莞籍市民因经济拮据且患危、重病需及时医治者;
(二)东莞区域范围内因患有危及生命的急、重病需紧急治疗或抢救但无支付能力者;
(三)东莞区域范围内因交通意外或其他意外事故遇到重大伤害得不到赔偿而需紧急抢救者。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向社会公开募集捐款,接受捐赠;
(二)举行义卖、义演等活动,设置捐赠箱等;
(三)购买国债、证券、委托理财等合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非终止不可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公益事业;
(二)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1997年1月23日制订、生效,经过修改,于2004年11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监督办法
为加强医疗救济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能够安全增值和救济金能够正确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会监事会下设审查监督小组。审查监督小组由监事长作组长,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派员组成。各镇(区)医疗救济基金分会,相应设立镇(区)审查监督小组,由镇(区)内审机构、人大代表、民政、财政部门派员组成。内审机构、财政部门派员分别担任正、副组长。
二、审查监督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1、对基金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查监督。重点审查监督基金的筹集、使用、调剂安排和投资增值情况,并对基金会的全部账目进行审计鉴定。
2、对基金会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并向监事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3、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凡查出不属医疗救济基金的救济范围而申领到救济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有权向监事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申请人的处理建议。
5、对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进行专案审查。
三、市审查监督小组对市基金会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对部分镇(区)基金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抽查。各镇(区)审查监督小组对基金分会财务收支的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
四、审查监督小组履行每项审查工作后,应写成审查报告,报监事会审定后,由监事会呈报理事会。
五、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经过监事会审定后,通过《东莞日报》、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等宣传媒介,定期在每年结算后向群众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
七、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