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又称为《马尼拉条约》,是在1954年日内瓦会议后,美、英、法、澳、新、菲、泰、巴基斯坦8个国家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签订。
主要内容
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共11条,其主要内容有:(1)各缔约国将按照它的宪法程序采取行动来对付“本条约区域内用武装进攻手段对任何缔约国或对各缔约国今后可能经一致协议指定任何国家或领土进行的侵略。”美国在条约中声明“它对于侵略或武装进攻的意义的承认”“只适用于共产党的侵略”;(2)在“受到武装进攻以外的任何方式的威胁,或者受到可能危及本区域的和平的任何事实或情势的影响或威胁时”,缔约国须就“为了共同防御而应当采取的措施”“立即磋商”;(3)规定组成理事会,“按照本条约区域情势随时的需要,进行关于军事策划和任何其他策划的磋商”;(4)“条约区域”是“东南亚的一般地区,也包括亚洲缔约国的全部领土,以及西南太平洋的一般地区,不包括北纬21°30′以北的太平洋地区”;(5)条约议定书把“柬埔寨国家”、“老挝国家”和“越南国家管辖的自由领土”(指南越)亦划入它们的所谓“保护”区域。1955年该条约生效时,成立了东南亚条约组织,总部设在曼谷。1962年7月召开的日内瓦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不承认它对老挝的“保护”;从1967年起,法国一直拒绝派正式代表团参加其部长级理事会;1972年11月8日,巴基斯坦宣布退出该组织。1975年9月在纽约举行的第20届大会上决定,将逐步“解散该组织”。1977年6月30日,该组织正式宣布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