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战争结束后,
美国于1954年9月6日,组织
英、法、澳、新和泰国,巴基斯坦,菲律宾八国外长在马尼拉举行会议,并于8日缔结了地区性军事同盟条约,即《东南亚条约》。该条约全称《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又称《马尼拉条约》。条约由序言、11条正文、美国的“谅解”条款和议定书组成。
1949年,美国先后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针对中国、
苏联及其他亚洲国家的条约或协定。
缔约各国将以自助和互助的办法,维持并发展它们单独和集体的能力以抵抗武装进攻,并防止和反对针对它们的颠覆活动;当缔约国或缔约各国经一致协议指定的任何国家或领土受到武装侵略时,它们将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采取行动来对付共同的危险;在受到武装进攻以外的任何方式的威胁或影响时,各缔约国须立即磋商,以便采取共同防御措施。
条约适用范围是
东南亚一般地区、亚洲缔约国全部领土及西南太平洋一般地区,不包括北纬21度30分以北的太平洋地区。美国的“谅解”条款强调,它对于侵略和武装进攻的意义的承认,“只适用于共产党的侵略”。各缔约国以协定书形式,将柬埔寨、老挝和南越指定为“保护区”。1975年9月,该条约的第20届年会决定分阶段解散该条约组织;时至1977年6月30日,该条约组织正式宣布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