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是全体或部分业主推选出来,能够行使授权业
表决权的业主,业主代表具有
合法性。且当权限占小区总业主1/2以上时,能够表决小区部分决议,当权限占2/3以上时,能够表决小区全部决议,但是,必须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