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是否成为世界遗产的标准
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申报遗产项目是否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世界遗产进行考核的标准,该标准和考核审批过程非常严格。
标准简介
每年一度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会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评价报告。世界遗产可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作为一个特殊的类别,有其相应的评定准则。按照列入名录时所依据的标准,大部分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也有一些是双重遗产。)
评选标准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①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②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③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④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⑤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⑥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规定下列各项应列为文化遗产:
第一,文物古迹:从历史、艺术和科学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部件和结构、铭文、洞穴、居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组合体。
第二,建筑群: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来看,在建筑形式、统一性及其与环境景观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体。
第三,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工程或自然与人类的结合工程以及有考古发掘遗址的地区。
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公约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评定遗产的标准,文化遗产必须具备以下标准中的一个或几个,并经过真实性检测合格,此外还要在保护管理方面达到要求。
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规定下列各项应列为自然遗产:
第一,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自然和生物结构所组成的自然面貌。
第二,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结构,以及明确规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活境区。
第三,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区域。
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实施细则中规定,自然遗产必须符合下述一个或几个标准,以及附带的完整性条件。
具体评定标准
第一,代表地球演化的各主要发展阶段的典型范例,包括生命的记载、地形发展中主要的地质演变过程或具有主要的地貌或地文特征;
第二,代表陆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态系统植物和动物群的演变及发展中的重要过程的典型范例;
第三,具有绝妙的自然现象或稀有的自然景色和艺术价值的地区;
第四,最具价值的自然和物种多样性的栖息地,包括有珍贵价值的濒危物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2 20:53
目录
概述
标准简介
评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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